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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權利,

受到了法律的處罰。我感到社會主義的法律還是公正的。作為我個人,將接受任何

公正的處理,但也決心同任何不公正的處理作鬥爭。”“你感到對你的處理在哪些

方面不公正?”我問。

“我認為首先是侵犯了我的公民名譽權。1987 年6 月29 日,在未落實任何

問題的情況下,因將軍俑頭案,省文物局就宣佈讓我停職檢查,這是不合乎情理的。

事實是,我作為考古隊的一名普通隊員,在將軍俑頭案問題上,不但無任何責任,

而且是有功人員。”這個說法令我在感到新鮮的同時,也吃了一驚,一個有功的人

何以又受到處分?吃驚過後,又增強了我要聽下去的興趣。

“之所以我說有功,是在2 月18 日早案發後,是我首先組織報案,派人保護

現場和派人去西安向屈鴻鈞瞭解情況的。2 月25 日,又是我第一個核實案情,及

時向所領導人彙報的,2 月26 日,還是我對放置雜品的倉庫進行認真檢查,最後

從事實上落實將軍俑頭確實被盜的。這一切,足以表現一個普通考古隊員、業務幹

部對國家文物的高度責任心。而文物局黨組竟不顧事實,顛倒黑白,冤枉無辜,打

擊有功者,宣佈讓我停職檢查。至今我也不明白,這到底是為什麼?我一無任職,

二無問題,停的什麼職?檢的什麼查?難道積極報案、負責就有罪嗎?

“由於局黨組的錯誤決定,使我不明不白地接受停職檢查,遭受冤屈竟長達七

十餘天。在那段時間裡,我揹著停職檢查的黑鍋,精神上受到極大折磨,人不人,

鬼不鬼。不能正常工作,無法搞業務研究,同志間的正常接觸和交往也受到限制,

連家屬的思想上也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並在相當廣的範圍內造成極大影響。我總覺

得,我黨在對人的問題上歷來是相當慎重的,我認為局黨組宣佈讓我停職檢查的決

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文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的名譽權,

侵害了我的人格尊嚴。

“文物局所派來的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