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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這是那個女人——受害人的母親所說的話,那個女人對我說了這些話。

確實是這樣。不僅是那個女人,有不少人都會這麼想。

但是,那要怎麼做才行?

這是無可奈何的。

我是警察,這是我的工作。

警察會遭人討厭,遭人討厭就是我的工作。不,這並不是遭人討厭的職業。也有不遭人討厭的警察吧,不,我想應該是大有人在。但是,如果想要忠實地履行職責,並迅速且切實地取得成效的話——首先就要遭人討厭。

如果不被人討厭的話就沒法展開調查。

被加害人討厭那是不用說的,還得受到受害人和相關人員的討厭。

同一件事情要做無數次詢問。

對方不願意說的話也一定要讓他說出來。

我們擁有被允許對他人隱私追根究底的特權。

我們鞋也不脫就貿貿然闖入別人的內心世界,翻箱倒櫃地四處亂找,尋找對方不願為人所知和已經遺忘的東西,一件一件地質問,並且不停地重複,不停不停地重複。

如果不這麼做就沒辦法展開調查,就沒辦法找到罪犯,就沒辦法維護社會穩定。

因此,正因為是這樣想的,才帶著被人討厭的覺悟開展工作。不允許有錯誤,不允許有虛假和不正當,必須慎之又慎。

所以——會被人討厭。

說什麼不近人情。

說什麼不體諒別人。

說什麼不考慮人權。

因為考慮了所以才慎重。追根窮底地,仔細地,詳細地,一次又一次地進行確認。不得不這麼做,這麼做是儘早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

我是這麼相信著的,也只能這麼做。

找到犯罪者不才是對受害人的體諒關心嗎?

然而……

如果不能儘早找到罪犯就會被指責無能。

如果抓錯了人就會被罵辦案草率。

如果造成了冤案,就會被說警察才是這個社會的毒瘤。冤案是絕對不能存在的,沒有任何一個警察會認為冤枉了人也沒關係。如果得出了錯誤的結論,那隻會是因為查證上有不足之處,只會是因為沒有經過嚴謹的手續。就算被人討厭,被人責罵,要做的事情還是必須得做。

就是為了不發生這些事,才有了那些煩瑣的手續存在。

雖然警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存在的,但並不是受到愛戴的正義英雄。警察局是政府機關,不,它必須是政府機關。不管我們是讓人不耐煩還是囉唆,是無情還是冷淡,不認真做事就會出問題。

認真做事,就會被人討厭——僅此而已。

這是當然的吧。

然而……

——你這也算是個人嗎?

為什麼連警察內部的人都要這麼說我?

為了找出背後的真相,必須要有證據,要有證詞。

無論是證據還是證詞,不經歷他人的厭惡是無法收集到的。

特別是對於證詞的處理一定要慎重。有對某事認準了就深信不疑的,也有搞錯的和說謊的。還有聽錯的,或在解釋上出現分歧的。我們不能進行誘導,也不能想當然地進行解釋或者篡改,強迫之類的行為也不被允許。所以才必須要細心地、糾纏不休地、詳細地、一次又一次地用各種方法來進行確認。

三次勝於兩次,二十次勝於十次,千次勝於百次,無論多少次都要帶著懷疑的態度。懷疑對方,也懷疑自己。值得相信的不是人,也不是感情,只是事實。

在這一點上,就算是作證的是受害人的親人也一樣。

所以會被人討厭。

向受害人親屬詢問殺人案件相關事宜的工作,不認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