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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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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批語還特別指出,對於將桃片和臭椿片塞進別人墳墓以破壞其風水的行為,應參照本條款的第三條(即“詛咒殺人害人”)予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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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超自然力量

國家與妖術對抗時目標模糊不清的情形,反映了它在對待超自然力量的問題上的立場暖昧不明。一方面,國家本身透過許多途徑建立了與神靈世界的種種聯絡。它有著自己的天地崇拜,並在為自然神靈歸類的同時,也為那些已被融入自身宗教體系的民間神靈歸類。國家一直透過宮廷星相家從事著解讀天象的活動。因此,國家很難全盤否認人與神靈之間存在著聯絡的現實。另一方面,國家若公開加入同那些與之處於競爭地位的不同天地崇拜的爭鬥,那就只能意味著它承認了它們同神靈世界存在著有效聯絡,從而會大大提高它們的地位。《大清律例》所使用的語言及其中包括的各種批註和案例,都無可置疑地表明,確有人在從事妖術活動。然而,這在實踐中又不能不被說成是一件辦不到的事情:那些人呼喚神靈而神靈不至,他們的目的只是在於“誘惑”民眾加入非法團體或參與謀反。

在所有涉及到妖術的條款中,關於“惑眾”的說法始終佔有突出的地位。我們只能推斷,這種刻板做法意在表明,國家既否認那些與之處於對抗地位的神靈存在的事實,也否認它們的力量。可是,國家將針對妖術的法規明確地置於“祭祀”名目之下,這就又揭示,若同普通人看待人類活動時精神世界深刻的內在分裂相比較,這種否認其實是多麼脆弱。在《人清律例》中,以“謀反”罪名對於妖術所作的指控最為嚴重,但這其實只是一種認識觀念上的罪行(試圖預卜未來)——更何況,即使是這種指控也被上述“惑眾”說法加上了一道冠冕堂皇的保護色。

我相信,我們可以從這種將叫魂行為歸之於“惑眾”的說法中發現恐慌因素的最重要的根源——這種因素在這個關於弘曆如何同時應付妖術和削髮問題的故事中是佔有極為突出的地位的。普通百姓在上蒼與實際政治之間起著一種調停聯接的作用。一個沒落王朝若是失去了天命,其訊號便是民間的動亂。

反之,一個王朝若屬天命所繫,其象徵便是百姓的安居樂業。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妖術可被視為帝王上天崇拜的一種“黑色”對立物。合法的祭祀會使百姓產生國家穩固並會給他們帶來好處的信念;同樣,妖術會給人造成不穩定和大難臨頭的印象。問題的表述與它所代表的現實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有人問起:妖術實踐是否“真的”會削弱國家對於社會的控制?這實在是不得要領。真正作數的應是百姓對於妖術的反應。民間的動亂如同天象,是上天不快的跡象和手段。既然言詞可以既是跡象又是手段,那麼,我們對於政府為什麼連在內部通訊中都要小心翼翼地對待恐慌因素便不會感到驚奇了!確實,如同《大清律例》的編注者所注意到的,正是這種場合會導致“凡人即起趨避之念”。

然而,國家之所以關注妖術問題,卻並不僅僅是出於對於自身政治安全的考慮。“妖術”這個詞也被用作一種比喻,以便將特別殘忍恐怖並涉及到某些最大禁忌(如食人生番)的罪行突出地表達出來。中國的執法者們在這裡所碰到的是難解的紐倫堡悖論:某些罪行是如此不人道,以至於人間已無合適的手段能對之予以懲罰了;但這些罪行仍需受到懲罰。這也許能夠解釋,為什麼不管妖術的存在是否能被確證,人們都會援用刑典中處置妖術的法規來對付那些最令人憎惡的罪行。某些法律——例如“十惡”中有關妖術的條款——是很難被用於實際案例的,因而在事實上也就沒有產生任何案卷。但是,這些條款仍被保留在《大清律例》中。這本身就進一步證明,儘管帝制時代中國的執法者們曾一再對此予以否認,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