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怎樣才能既顯示出自己對皇帝的效忠與熱忱,同時又避免製造冤獄的醜聞呢?
有一件事可以引起弘曆的注意,那就是法庭的刑訊。清律規定,對刑事犯定罪必須以口供為憑據。弘曆和他的同時代人一樣認為,要讓一個顯然有罪的案犯供出犯罪的細節,刑訊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語言同這樣的做法是合拍的。正如“囚犯”和“罪犯”這兩個概念難以明確區別一樣(兩者都叫做“犯”),“刑訊”和“刑罰”用的是同一個“刑”字。但是,用刑又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使用非法刑具和將囚犯拷打致死都是要受到懲罰的,通常為行政上的制裁。①雖然用刑並無道德上的障礙,卻常常會遇到實踐中的問題。
刑訊使用恰當,可以導致正確的口供併產生合乎正義的判決。
刑訊若被濫用,則會導致錯誤的結果——如果審判官想“釣魚”,也就是想看看備受折磨的案犯會吐出些什麼的話,情況更會是如此。這樣的做法等於是還未對嫌犯起訴便蒐集原始證據(或者說,是在嫌犯尚未受到傳訊時便對他進行拷問),而並非從一個已受到正式指控的罪犯口中得出真實的供詞。這樣的“刑求”
雖然未被《大清律例》明文禁止,但也未被認為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做法。弘曆所擔心的是,從這種釣魚式刑訊中所獲得的假供會擾亂案情。畢竟,審問這些無名小卒的目的是要挖出隱藏在他們後面的妖首。如果一個受酷刑逼供的囚犯為了逃避皮肉痛苦而編造名字地址,官府又能得到什麼呢?因為有具體的細節,☆★☆★☆★☆★①《欽定吏部刑例》卷43是特別針對官員濫刑的懲罰。所有懲罰都在行政處罰範圍之內(撤職、降職或罰俸)。唯一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是使用一種特別的“匣床”來逼供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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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編造出來的供詞看起來會很可信,但這些細節或是像通果的案子那樣是由囚犯根據牢裡的道聽途說而虛構出來的,或是來自審判官員的誘供。然而,官府需要的是可靠的資訊。用弘曆的話來說,就是“夾杖所取之供,亦未必儘可皆信”。當案情開始露出破綻時,透過重刑逼供所得口供的虛假性也越來越清楚地暴露出來。一旦軍機處開始對案情產生了懷疑,那麼皇帝的清醒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
在官僚機構的最高層,人們普遍對案情發生了懷疑。8月中旬,根據憤怒的官員們的請求(因為他們發現山東第一個剪辮犯乞丐蔡廷章提供的線索毫無用處),蔡廷章重新受審,卻改變了自己的故事。這時,弘曆仍相信狡猾的剪辮犯是在施放煙幕以混淆清剿的線索,或者根本就是想以此結束自己的痛苦。不過,他們當初的供詞究竟是逼供出來的,還是自己招認的?雖然富尼漢向弘曆保證沒有使用刑訊,但朝廷已開始對此產生了懷疑。9月29日,弘曆命令山東將案犯進到承德由軍機大臣直接審理。
回過來再看江南。當9月10日兩江總督高晉聽了乞丐張四的故事並檢視了他殘廢的雙腿後,他已清楚地知道對這個賣唱乞丐的審訊已陷入僵局。他在上奏時重複了弘曆自己的話:“誠如聖諭,一用夾杖,鞍於事無益。”他進而審問了舉發張四的原告,得到了我們已在上面敘述過的那個故事。高晉沒有因指出案情的不實而受罰,因為他的囚犯很快便被傳喚到北京。
在那裡軍機大臣們自會看個明白。
直到軍機大臣們於9月中旬提出自己的審訊報告前,由於廷寄制度的運作,我們很難了解他們(無論作為整體還是作為個人)究竟是如何看待叫魂案的。9月15日,劉統勳和他的同僚們從北京向承德行宮報告說,來自山東的供詞每天都有新的破綻。山東最初的兩個剪辮犯靳貫子和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