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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國本稱&ot;契丹&ot;國,是一個以契丹族為主體的國家,在陳舊的法律條文中,契丹人與漢人等其它民族的地位是完全不對等的例如:契丹人致漢人等死,只須賠償財物牛馬;如果漢人致契丹人死的話,不但本人抵命,親屬還要被沒為奴婢族群之間的對立在這樣的法律下積累日久,到景宗的時候,遼國國內的民族矛盾已經到了十分尖銳的地步

而蕭綽則對這些不利國家發展的法律都進行了更改,多達十餘條規定只要是遼國子民,無論是契丹族還是漢族,都一律平等對待,在法律上都負相同的責任除了民族對立,遼國的舊律也使階層之間日益對立,特權階級違犯法律、損害百姓利益,往往都能逃過追查,——事實上,這一點北宋王朝也無法避免——但蕭綽卻嚴格地執行了&ot;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ot;的說法,保護了百姓的利益為了檢討從前執法的缺陷,蕭綽制定了&ot;上訴&ot;制度,允許自覺冤屈或量刑過重的百姓直接到御史臺告狀;她派專人巡查各地,清理陳年舊案,洗雪冤屈,如有需要她甚至還親自決獄除了&ot;宜寬法律&ot;,蕭綽對一些證據確鑿的罪犯也給予了相對人性化的處理方法例如:在舊律中,死刑執行後,犯人的屍體要示眾三日蕭綽則下令執行後的次日一早就可以由死囚家屬收瘞再有:即使是主人,也不可以擅殺奴婢,即使奴婢確實犯下過失,也必須交由公堂,由他人審決皇族貴戚耶律國留將出逃的奴僕殺死,蕭綽知道後便將國留處斬

蕭綽在修訂法律時,所做的最令人稱道的決定莫過於廢除&ot;連坐&ot;之條

&ot;連坐&ot;,是一條非常殘酷的法律,而這條法律不僅遼國有,漢唐宋明以至舉世皆有經常是一人犯謀逆之事,兄弟不知情者都難逃一死

統和初,北院宣徽使耶律阿沒裡向蕭綽進諫,認為&ot;連坐&ot;之法過於殘忍,害及無辜,希望能夠免除這條惡法蕭綽立即採納,並載入律書

統和六年(公元988),蕭綽還在遼國實行科舉制度,為平民能夠發揮才幹、躋身上層社會開了一條道路所有的這一切,都使遼國逐漸吏治清明、社會穩定

而蕭綽在執行法律時,最難能可貴的是不因私廢公

遼景宗死後三個月,撻刺干乃萬十多灌了幾鍾黃湯,醉薰薰地胡說八道,對人大說宮掖隱事,炫耀自己是個萬事通按照從前的規矩,乃萬十是死定了,但是蕭綽只是將他打了一頓板子而已部民不慎失火,以致於燒到了遼國聖地木葉山,本來也是死罪,但蕭綽也僅給一頓板子並不認為一點閒言閒語或無心之失就該奪人性命

無疑,蕭綽的所做做為使遼國上下都心服口服

除了內政,由於蕭綽任人得宜,使遼國的軍事實力方面也有了相當的增強她對將士獎罰分明,將士用命,軍事整飭,一掃從前的頹敗之勢,士氣大振

據遼史《刑法志》記載,自蕭綽變革之後,遼國&ot;國無幸民,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ot;&ot;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ot;,遼國內政呈現一片興旺的景象

當然,對於蕭綽的私生活,契丹貴族內部也不是沒有意見的韓德讓畢竟是一個漢族人,如今不但位高權重,還儼然成了太后的後夫、皇帝的繼父,契丹貴族議論紛紛,有些人更以韓德讓&ot;非我族類&ot;為由,堅決反對太后對他的寵信,甚至於散佈一些韓德讓不忠於太后和遼國的流言蜚語——這樣看起來,他們倒並不反對太后再嫁,只是無法接受太后所愛的居然是一個漢人,這可真是令契丹的帥哥才子們氣不打一處來而蕭綽面對所有的挑撥和挑釁,都不為所動,仍然對韓德讓始終如一眾人議論歸議論,看太后如此堅持,也就在不了了之了

四、親徵雁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