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耿耿於懷到如此地步?公元九世紀,當大唐帝國大批沒收寺廟財產並迫令成千上萬的和尚還俗時,其部分原因在於經濟上的考慮:當一個人隱入寺廟之時,也意味著他不再負有繳賦稅與服勞役的義務,因而也就使國家失去了一份收入。但到了明清時代,勞役義努已可換算為錢幣並可與田賦一併估算支付,勞役實際上也已為僱工所取代,上述經濟目的也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我們對清代國家為控制僧道的努力細加考察,便可以看出,其中另有企圖。早在明代,便已有過要僧道人員登記註冊併為他們發放度牒的情況。但是,直到1674年皇帝才釋出了將僧道人員置於國家控制之下的第一道一般性詔諭。為對僧人道士進行督察,清政府在北京建立了專門的機構,各由十六名和尚或道士組成。
這些成員最初顯然系由禮部選拔產生,以後的替補則由京城的僧道人員透過選舉決定。這些成員的名單還需向吏部報備。①皇帝還詔令各省建立起一個平行的體系,由選舉產生的僧人道士所組成的督察機構分別在各道、各州與各縣建立起來。②他們透過通常的官僚統治管道向上提出報告。
建立這些督察機構是為了對和尚、道士、尼姑的品行舉止予以控制約束,以便透過適當的紀律措施而保證使他(她)們按出家時的誓願行事。然而,除這些機構外,最重要的還是發放度牒這一措施。在這裡,問題的癥結其實並不在於保持僧道人員隊伍本身的純潔性,而是在於確保不讓那些不可靠的俗人以僧道的面目出現。皇帝所擔心的是,“不法之徒”會假借僧道習俗,冒用“祖師”名義從事占卦預卜之事。此種“交通鬼神’’及預卜朱來的能力會產生種種“異說”“野談”,從而吸引無知民眾成為他們的門徒並非法結黨。在這裡,皇帝所謂的“異說”“野談”,並不僅僅是指他們假稱具有魔力,而更是指他們假稱有能力預知現存政治秩序的未來命運。在皇帝的上述詔諭中所顯示出的,是一種對於在帝國權力中心北京所發生的宗教活動的特殊敏感。位於京城的寺廟庵觀均“不許設教聚會,男女混雜”(這是民間宗教的標誌;而在皇帝的心目中,這也正是民間道德墮落的進一步的證據),同時,亦“不許建設高臺,演劇斂錢,酬神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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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這些官員若是和尚則叫做“僧錄司”,若是道士則叫做“道錄司”。見《大清會典事例》,第501卷第5頁。1773年,由於尚不清楚的原因,這些官員轉歸內務府監督掌管。
②在這些部門任職的人員由各省總督或總兵向禮部通報,再由禮部將人員明單轉呈吏部登記造冊。這裡的整個體系均與由各省衙門及禮吏兩部委任操縱。明代將人員名單奏報皇帝的舊制在清代已廢止不行。所以這一切顯然是為了使這裡的程式常規化,同時也是為了減少呈送皇帝的文書。見《大清會典事例》第501卷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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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曆尤其因僧道人員身份含糊不清的狀況而感到沮喪,並因而試圖將本來用於管制有組織的僧道人員(即屬於主要寺廟道觀的人員)的那些辦法,擴充套件使用到生活於平民杜區的廣大民間宗教職事人員的身上。他所採取的第一個重大行動同那些大概可被稱為“在俗僧道”(secularclergy)的人有關。這些人實際上構成了宗教禮儀職事人員的大多數,他們始終居住在寺廟道觀之外,擁有財產,甚至還結了婚。他們為葬儀和驅邪儀式提供服務,或以其他的方式來滿足人們在禮儀上的需要,因而在杜區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們既不受宗教紀律的約束,也不服從國家的控制管轄。弘曆對於僧道在道德及學識上的這種腐敗現象大加鞭撻,並詔令各地或強迫“在俗僧道”居住到寺廟道觀中去,或強迫他們徹底還俗。對他們的財產,除一小部分生活基本必需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