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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17××年還幾乎是孩提之時即執戈衛國,連年在國外征戰,因而其父之去世及所遺之產業彼皆不得而知。如今彼已解甲歸田,於其父身後所遺之散佈於××省,××縣及××縣共有三千名農奴之各處田莊中,發現尚有農奴××名之田莊一處(據此次人口調查,該村實有農奴××名),連同土地及各項農業用地竟為近衛軍中尉杜布羅夫斯基所霸佔,而此人並無片紙隻字之檔案足資證明其所有權,特為上述等因,原告奉此將賣主斯庇岑出給其父之原地契正本一紙附於訴狀之中呈遞本院,請求將被告所非法霸佔之上項田莊之所有權判歸原告,以究奸宄,以彰國法雲雲。至於被告於非法佔有期間從此田莊所獲之各項進益,原告亦請求本院依法判處被告如實償還。

業經××縣地方法院據狀調查審理得悉:該爭訟中之田莊現時佔有人即近衛軍中尉杜布羅夫斯基已呈遞貴族陪審員辯訴狀一紙在案,辯訴狀內稱,被告所佔有之田莊一處,坐落於吉斯琴涅夫卡村,擁有農奴××名並連同其土地及各項農業用地,確係繼承其父炮兵少尉加夫里拉·葉夫格拉弗維奇·杜布羅夫斯基之遺產,此項遺產又系其父於原告之父——其時為總督府文書,後晉升八品文官之特羅耶古洛夫——之手中購得,成交之日,即17××年8月30日,原告之父曾付予九品文官格利戈裡·華西里耶維奇·索波列夫委託書一紙,該委託書曾交××縣法院備案,被告之父應從索波列夫手中取得地契,因該委託書內聲稱,特羅耶古洛夫將本人購自文書斯庇岑之田莊一處,計有農奴××名,連同其全部土地均已出讓與杜布羅夫斯基,議定地價三千二百盧布已如數付清,茲將委託代理人索波列夫代立賣地契約。被告之父依照委託書付清地價之日,亦即佔有所購田莊之時,並從此成為合法之業主,從此,該田莊與賣主特羅耶古洛夫以及其他人等永無干系。然則,地契究於何時何由何衙署核實經代理人索波列夫簽署交付被告之父——則安德列·杜布羅夫斯基全不知悉,因其時彼尚處於孩提時代,而其父去世之後,該地契亦未尋得。彼曾假設,17××年莊屋失火之時,該地契或者與其他檔案一同燒燬無存焉?此次失火,該村人人皆知。總之,該田莊自特羅耶古洛夫出賣之日或自索波列夫受權獲委託書之日算起,即從17××年開始,至被告之父亡故之日,即至17××年止,並進而直到如今,確係杜布羅夫斯基父子所掌管,此事四近居民皆可證明,證人共五十二名,皆具結供認,據彼等回憶,杜布羅夫斯基父子擁有上述爭訟中之田產已七十餘年矣,其間從未發生爭執,至於業主根據何種契約或法令行使其所有權,則彼等一概不知。至於前業主八品文官彼得·特羅耶古洛夫是否領有該處田產,彼等已無從記憶。杜布羅夫斯基之住宅三十年前夜間失火,亦系實情。此外,旁人估計上項爭訟中之田莊之進益,自當年算起,平均每年不少於二千盧布之譜。

為據理駁斥上述訴狀,陸軍大將基里拉·夫得洛維奇·特羅耶古洛夫於今年1月3日向本院呈遞答辯訴狀一紙,內稱:被告近衛軍中尉安德列·杜布羅夫斯基雖則提出被告之父曾委託九品文官索波列夫代買上項田莊之委託書一紙,但不惟不能出示地契,甚至不能依民法十九條及1752年1月29日法令提出該地契簽署之確切日期之任何有力證據。且依1818年5月×日法令規定,委託人既已身亡,委託書隨之自然失效。據理:

發生爭訟之田莊之所有權之歸屬:有地契者以地契為準,無地契者從速查詢旁證。

原告基里拉·特羅耶古洛夫業已出示地契,足資證實其上項田產確為其父所有,根據法律規定,理應剝奪被告杜布羅夫斯基非法之所有權,並根據繼承權判歸原告。至於被告非法佔有他人產業期間所獲之非法利益,應於查明數額之後如數償還原告云云。

××縣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