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海、天津、鄭州、貴陽、昆明、蚌埠、瀋陽等中煙分公司,廣州、濟南總廠貫徹執行。一、商標註冊與登出一律由中煙總公司負責。二、對保留或新設計的商標最小包裝商標紙一律印製“中國菸草工業公司”字樣,為便於質量監督,小包封簽上印製生產廠名(出口產品不在此限),已印製的商標紙用完之後再行更換。三、實行同一牌號統一配方的產品,零售價也應一樣。不宜同一牌號進行商品對流往返調撥,減少商品流動。四、對保留或精減的商標,由各分公司、總廠會同當地工商局糖菸酒公司確定,上報中央工商局、菸草、糖業兩公司。保留的商標分批由菸草總公司註冊。同月12日中煙總公司下發捲菸商標印製“中國菸草工業公司”字樣樣式的函,明確規定字樣兩式(白底黑字、黑底白字),字號兩種。可根據本廠商標圖案色調選出。小包封簽印制生產廠名全稱,封籤規格式樣由各廠自行確定,但企業之間通用商標所用封籤,力求規格式樣統一,望各廠所存確定保留的牌號原有商標紙用完即行更換。
上海分公司廠數6,保留牌號36個;蚌埠分公司廠數9,保留牌號21個;濟南總廠廠數6,保留牌號5;廣州總廠廠數4,保留牌號8;昆明分公司廠數2,保留牌號8;瀋陽分公司廠數4,保留牌號10;鄭州分公司廠數17,保留牌號27;貴陽分公司廠數6,保留牌號21;天津分公司廠數6,保留牌號10個;還有山西廠1與內蒙廠1。共合計菸廠數58家,保留牌號150個。扣除跨省統用牌號5(“前門”、“秦嶺”等),實用牌號145個。隨後,又印發“各分公司、總廠1965-1966年捲菸商標明細表”,其中增加調整了“官廳”、“大福字”、“佳賓”等牌號共計實際使用牌號154個。
各分公司所屬企業統用牌名進度表詳細規定了統用實際期限,其中規定了天津分公司保留統用牌號,並規定開始使用統用牌號的期限是天津、石家莊廠(三季度),保定、張家口廠(四季度)。其中,“斑馬”牌號因故未用。按進度表計劃,統用牌號合計62個。二、三季度40個,四季度23個。按級別分(甲二)1、(乙二)12、(丙一)16、(丙二)16、(丁)15個。由此可見,中低檔煙居多,說明了全國的生活水平。1966年全國捲菸統用牌號明細表明確規定1966年底實現統用共57個牌號,其中新設計圖案的牌名10個,須修改圖案的8個。
1965年11月9日天津分公司下達“菸廠生產統一配方,同一牌號執行同一銷價的通知”。要求石家莊、保定、張家口廠當年11月統一生產丙二級“大福字”,12月份生產(乙二級)“海河”和(丙級)“太陽”,明年1月生產(丁級)“綠葉”。(當年8月石家莊廠已生產“綠葉”)要求省新產地投入生產後應執行原產地出廠價,銷價地應與原產地相同。
1965年5月20日總公司下發“關於整頓商標的手續和程式的通知”。一、今後商標的註冊與登出須經分公司同意,轉報總公司辦理手續。二、凡商標的圖案修改,已登出牌號商標紙的處理由分公司(總廠)處理。三、註冊商標的轉讓須徵得當地工商局與糖菸酒公司同意。由轉讓單位與受讓單位會同申請轉註冊,再由分公司轉報總公司審批。如,1965年11月柳州廠申請將江西廠“紅燈”牌商標轉讓,以替代“睦南關”商標的報告。包頭廠申請受讓張家口廠“官廳”牌商標的函。天津廠同意長春廠生產“聯星”牌的函。有人反映“大福字”牌有迷信思想,天津廠須申報總公司審辦。
由於牌號的壓縮、登出,統用商標圖案的修改,積存了大批舊商標,廢物利用,反包裝做為經濟煙盒皮,又稱白皮煙。從1969年二季度起經濟煙不再使用白紙包裝,利用平臺鉛印機印製丁級或經濟煙標,套色多的商標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