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當晚8時許,他到現場拍戲,見張衛健與一位女導演用廣東話討論劇本,後告知他劇本改了,把他改成一個死了的江別鶴,被兩人打。當時他提出用替身,但張衛健與導演均不同意,張更向其保證不會真的打到,謝霆鋒亦示範自己的腳不會踢到他;之後張衛健更告誡他千萬別動,不過拍攝時張衛健先坐在他身上,用右拳打其左面,謝霆鋒則用腳踢他左腿與胯部,連續一輪拳打腳踢有如五雷轟頂,自己更大喊不拍了,因為這不是拍戲而是打人。後來他就離開現場報警,並且由警方及友人陪同到醫院,醫院診斷為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左腎輕度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
但是劇組是怎麼回應的?首先張衛健和謝霆鋒根本拒絕道歉,他們只承認出手重了一點,那是因為拍戲太投入;其次,王晶認為這只是港臺演員與內地演員在拍攝方式理念上的差別,絕不是對方口中所說是故意;第三,是北京製作公司老總的表態,他也口氣出奇地強硬:“如果他(王伯昭)要用什麼法律(手段),我們公司也決不手軟。”他亮出一張有力的底牌:“我們和王伯昭簽了合同,他的合同到期應該是10月5日。他還有好幾場戲沒有拍,不過,我相信他會履行一個職業演員的職責,會把剩下的戲拍完。”這話說得水平很高,那意思是說,如果你不能把剩下的戲拍完,你就違反合同了,那麼我們就可以起訴你了,嘿嘿!
無論這件事情是否是因個人恩怨假戲真做,造成人身傷害,最令人氣憤的還不是這裡的是非曲直,而是作為強勢一方——劇組方面的“強硬”,他們連個必要的姿態都沒有——哪怕您張衛健謝霆鋒去醫院做個秀,看望一下歲數比你們大名氣比你們小的王伯昭也好啊!畢竟他是被你們打傷的!哪怕就是說一句“我們不是故意的”有這麼難嗎?還有王晶,說港臺演員和內地演員在拍攝理念上有差別,這就純屬欺負人了,好像內地演員根本不懂拍戲似的,打了白打;最讓人覺得無恥的是電視劇的製作方,事情發生了,不立刻到醫院看看人傷得怎麼樣,反而上來就說合同,太可笑了——他們懂得尊重人嗎?這就跟一家商行發生火災,老闆不是先問夥計怎麼樣,而是先問還有多少東西沒有搶救出來。身為夥計,如果不肯為老闆搶救財物,老闆就可以告他違約——因為他擅離職守。這樣的老闆有人性嗎?可悲的是,老闆根本沒有覺得自己有什麼錯——他的邏輯是我付給你工錢了,你跟我有合同,你就得按合同辦事,你上班的時間不能離開崗位,你離開了你就違約了!
依稀記得謝霆鋒在幾年前因為開車撞人的事曾惹麻煩上身,但最後謝霆鋒畢竟是謝霆鋒,竟然能沒有任何事情,照樣做他的偶像——不知道這是現代法律制度的悲哀還是所謂社會的進步?因為你有錢、有名、有一群無知的追星族,結果你就可以請到最好的律師,並且可以輕易獲得人們的同情——當然這種同情的前提是你得支付一大筆錢給一群人,他們為你策劃、替你做公關,刊登有利於你的文章、甚至找幾個沒有良心的學者名人在電視上為你說說話,然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現在我瞭解為什麼古代社會有所謂的“惡少”了——反正咱有的是錢,只要什麼事情讓大爺不爽了,大爺就滅你,滅完了,自然有人擦屁股!
紅顏薄命
我打破頭也想不出李恩珠為什麼要尋短見——她那麼年輕就已經那麼紅,能遇上什麼想不開的事?整容失敗?再失敗還能比傑克遜更慘?人家不是也頑強地活著嗎?或者因為拍了裸體鏡頭,可是和舒淇早年拍過的比比算得了什麼呢?再有就是韓國媒體的X檔案,但如果和劉嘉玲當年遭強姦的照片公開見報相比,X檔案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吧?
我這麼說的意思並不是認為李恩珠不值得同情,相反我認為她非常值得同情——畢竟她那麼年輕又那麼漂亮。以我俗人的想法,我總覺得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