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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主義建設”,這又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我雖然有了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簡樸的,家裡沒有時髦的現代

式傢俱,甚至連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縫紉機、腳踏車、電風扇等都沒有,更無其它

高檔傢俱。日本人贈我的電視機,我考慮到當時全館沒有一戶有黑白電視機,我用

上彩電,會脫離群眾,於是便原價加關稅低於國家同等產品160 多元處理了,並把

錢存入銀行,從沒有胡花亂用,肆意揮霍。我愛國有何罪?勞動換來報酬又何罪之

有?

四、我的控告與要求:1。驪山分局對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訴訟法》41 條及列

舉的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因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

例》第12 條,被告要求追究責任。2。老×和老×在幾次提審中都問及我在哪些銀

行存有錢?存摺用了哪些名字?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3。老

×(對提審人尊稱——作者)未持任何手續闖入我家,拿走了我的筆記本、抄走了

我的存摺號碼(這是我根據提審時所聽所見判斷的)。4。我已被關押達兩個月,人

身權利遭到侵犯,並且還在繼續遭受侵犯。

驪山分局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 條辦理。我要求對我立即釋放,並要

求追究誣告人的責任。

鄭安慶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鄭安慶被從看守所監獄帶到公安局預審室。他在心中暗想,也許

是自己的申訴書起了作用,三個多月的監禁生活就要結束了。然而,令他再度震驚

的是一張逮捕證擺到自己的面前。

“今天我正式宣佈,你被逮捕了。”提審員聲調緩慢地說。

鄭安慶懵了。他大瞪著眼睛,臉上無任何表情,呆坐著沒有動,似是什麼也沒

有聽見。

“請簽字吧。”提審員望著顯然有些痴呆的鄭安慶予以提醒。

鄭安慶輕輕地“呵”了一聲,看著眼前的逮捕證和提審員,才恍若夢醒地回到

了嚴酷的現實之中。

逮捕證醒目地填著鄭安慶的姓名、籍貫等文字,而唯獨“因什麼罪”一欄沒有

填寫,尚為空缺。

鄭安慶停住了握筆的手,抬頭問道:“我坐了3 個月的監,到底是犯了啥罪你

們又要逮捕人?”“犯什麼罪不是我們回答的問題。我們只是根據事實把材料和證

據移交有關法律部門,他們看給你戴什麼樣的帽子合適,就給你戴什麼帽子。”提

審員依舊心平氣和地回答,像在和老朋友拉家常一樣地坦蕩自然。

“我不能籤。”鄭安慶放下筆,呆板的臉充滿了血色與怒氣。

“你要不籤,將來開庭審判時這關押期間的認罪悔改態度是要考慮的。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黨的一貫政策你是知道的。”提審員柔中帶剛地進行勸

導。

但是,任憑提審員以何種方法相勸,鄭安慶依然頑固地堅持自己的觀點:

“我沒有罪,我不籤。”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鄭安慶被

送進監獄,帶上背銬,套上腳鐐,以促使其悔過反省。

鄭安慶自感出獄無望,不再喊冤叫屈。讓探監的家屬將日語自學課本悄悄帶進

監室,頭枕牆壁,腳踩鐐銬,像電影上被捕入獄的地下革命者一樣,偷偷學起了日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