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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總督、巡撫、布政使及按察使以外所有地方官的考察)。

在京查和大計這兩項制度中,最為吃重的程式是上級官員每年對其屬下的定級考成。這種考成構成了三年考績的原始材料。在京城,三年考績的登記由六部長官總其成,在各省則由巡撫負責。這些登記冊(通常用明黃包紮)然後進交由吏部官員、都察院官員和滿漢大學士各一名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將審查登記冊,並決定官員的升遷、貶降或留任。吏部要向皇帝分別奏報升遷和貶降官員的情況。皇帝奏準因“卓異”而獲升遷的官員仍然要由他們的上司專門加以推薦。這種因政績而擢升的個案特別是強調推薦的可靠性。對低階官員的推薦必須說明他是否有財政積欠或司法積案,因為這會妨礙其升遷。這種情況若在其升遷以後發現,推薦者本人將會受貶職或調離的處分。

如果我們對這一過程中產生的具體檔案認真加以考察,則這一制度表面上的話力就顯得不那麼突出了。首先,檔案的格式是非常呆板的。登記冊有時被稱之為“四柱冊”,因而每個人都佔有包括四個專案的一頁,其秩序為:“操守”、“政事”、“才具”

和“年力”。每一專案下又分為三等:

根據他們的評分,官員們被分為三等。分等的標準是看一個官員在幾項中獲得了高於平均的分數。比如,一個官員如在前三項中得到清、勤、長的評語,便會被列為第一等(年力在考成中好像並不重要。如果年齡和疾病使一個官員不能勝任,對他的彈劾是透過另一程式進行的)。那些得到兩項中以上評分的為第二等;若只有一項評分高於中等或沒有,則列為第三等。①所有這三等都屬於勝任。那些被列為第一等的可以得到升遷,但要有專門的奏報推薦他們的“卓異”表現。同樣,那些低於標準不能勝任的則會經專門奏報後受到糾劾。各省三年大記的格式基本相同,但每個官員會得到一個總結他們表現的四字或八字的考語。

這些呆板固定的報告為評價官員所提供的餘地是多麼有限!靠這個評分格式要對官員素質做出精細的區分是遠遠不夠的。放在每個官員大記檔案中的四字或八字評語,也不見得更能說明問題。只要稍微檢視一下十八世紀的許多黃冊,我們就可以看到考評官都是從一些標準詞彙中選用評語的。這樣的評語當然是語焉不詳,言不中的。以下是從1751年直隸被評為二等知縣的一份名單上摘取的幾個例子。這會使人聯想到,一個教師在為她的三年級學生準備成績報告單時,挖空心思地想使她寫的每一評語都具體實在(如“課堂表現積極,書寫整潔”):才情教練,精詳慎重。

清慎勤謹,治政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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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北京第一歷史館儲存的大量的常規考績的黃冊中可以看到這一制度的運作。比如,1753年的京察名單,黃冊,第3861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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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敏強幹,辦事幹練。

沉穩持重,辦事教練。

實心任事,辦事幹練。

人們會希望在接下來的升遷推薦中會有更詳實的內容,確實,升遷的評分內容更為全面,但是其格式同樣是拘謹和浮面的:才識明敏,辦事幹練。

明白諳練,辦事勇往。

老成淳謹,辦事勤謹。

才情明練,辦事實心。

才具優長,辦事勇往。

我們在各省的考評報告中可以發現措辭略有差異(這說明各省衙門有自己的標準詞彙本),但它們給我們的總體印象是:雖然?選官員們竭力試圖對錶現大致上還過得去的下屬作出甄別,但他們卻對這些下屬並沒有多少直接的瞭解。

這種拘謹呆板的程式是官僚生態的自然產物,也反映了運用這些程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