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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朕於事之應寬者,寬一二事,而諸臣遂相率而爭趨於寬。朕於事之應嚴者,嚴一二事,而諸臣遂相率而爭趨於嚴。”表面上看來,這好像是“風過草偃”,即對君主權威的一種必需的敬畏。但事實上,弘曆警告說:“諸臣之趨承惟謹者,多出於自私自利之念。”他們不識大體,妄為揣度,不顧是非對錯,這難道是升官進爵的正當途徑嗎?京城部院衙門若有過錯,自當“面加指示,令其更改”。但各省督撫系“專任封疆”之人,“若務為迎合,毫無定見,為屬吏者又群然迎合,以取悅上官,則公事之顛倒舛錯,非淺鮮矣”。

彈劾的障礙

與任何責任制度一樣,人事考評過程中有一個自我否定機制,卻沒有人懂得如何運用它。對考評官來說,報告屬下的錯誤是一種危險,不報告同樣也是一種危險。行政法規包括一系列對“失察”的處罰——對屬下失職的失察會使自己受到行政處分。但是如果上司官員真的舉報了失職的屬下,則可能會引出一系列醜聞(包括牽扯到他對同僚的不實之詞,即他也對他們負有“失察”的責任),從而導致更為不利的後果。弘曆知道,對失察的處罰使他無法得到地方上的資訊。例如,奏報邪教可能會禍及一個官員的仕途。因為事件在該官員的轄區內發生,因而會對他是否稱職發生影響,他就可能會隱匿不報。

下面是《吏部則例》行政法規中對官員“失察”的處罰條例:其因事受財劣跡未著,同城之知府失於查察,降一級留任,司道罰俸一年。①其不同城在百里以內之知府罰俸一年,司道罰俸九個月。遇有失差題參,該督撫即於疏內將裡數宣告,以憑察核,倘有裡數宣告失實:將轉詳各官各降二級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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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個官員的名義俸祿只佔其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養廉。養廉與名義俸祿的比例在道臺一級根據其轄區的大小可以高於四十比一。參見《中國紳士的收入》張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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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敏感的案子中,故意包庇屬下會帶來嚴重的災難而非象徵性的處分。1766年,當弘曆發現他所信任的一個行省長官莊友恭在一個彈劾案中隱瞞資訊時,便抱怨說自己被出賣了:“莊友恭受朕深恩,特加擢用。乃敢為此,巧於市恩之術。是有心欺朕矣!”這個忘恩負義的傢伙不僅被撤職,而且對他的懲罰從行政處分變成了刑事起訴。莊被正式逮捕,押送北京交軍機處審查,其家產被查抄,本人繫獄候斬。當然這種處罰的目的不在於殺人,而在於懲戒。幾個月以後弘曆特赦了莊,並命他代理福建巡撫。

弘曆清楚地知道,官場文化使得他的各省督撫們不願彈劾屬下,他因此對各省奏章閱讀得十分仔細,不令自己輕易受騙。

他發現了一個官官相護的體系,其中巡撫們為了保護直接下屬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名聲免受失察的指控,會在彈劾奏章中寫道:“(臣)正在繕疏間,據兩司道府揭報前來,與臣訪聞無異云云。”

弘曆嘲諷道:“若謂一面繕疏,一面揭報適相符合,或千百中偶有一二,安得事事如此?”

自此,每當一個巡撫彈劾其屬下,他就必須說明資訊是出於自己的調查還是來自下級的報告,並具體說明資訊是如何報告上來的。既然對彈劾中的違規行為所進行的彈劾可能會產生新的違規,難道弘曆還會對透過常規程式達到健全的人事考評抱有信心嗎?他發現,自己所面對著的是這樣一個制度,省級官僚間垂直網路在其中的形成使得他們不可能自我約束。高層官僚和他們的下屬“上下通同,逢迎挾制諸弊,皆所不免”。弘曆指出:“此等惡風斷不可不嚴加做治。”然而,他也知道,透過常規的官僚控制程式是不大可能掃除這些弊端的。①特殊的考評制度來自現場的機要報告目睹常規考評制度的失敗,弘曆自然要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