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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或強迫“在俗僧道”居住到寺廟道觀中去,或強迫他們徹底還俗。對他們的財產,除一小部分生活基本必需品外,均應予以沒收或散發給窮人。當這一詔諭看來不僅在一般僧道人員中造成了恐慌也在各省引起了混亂時,弘曆又辯解道,他從來就不打算傷害那些循規蹈矩的僧道人員。

他強調,真正的問題在於公共秩序。那些在俗僧道“竊二氏之名,而無修持之實,甚且作奸犯科,難以稽察約束”。他之所以要求他們必須獲得度牒,是為了使“無賴之徒不得竄人其中,以為佛老之玷”。這位當時登基還不久的皇帝顯然因人們對他的嚴厲措施的反應而感到震驚。他因而從先前沒收財產的詔諭立場退讓下來:“究竟國家養濟窮民,豈需此區區之財物?”這一詔諭亦就此廢止未行。然而,令皇帝不能釋懷的是:儘管他十分厭惡,社會上依然存在著一大批不受到國家任何控制的禮儀職事人員。①弘曆對於和尚的看法受到了新儒家在性問題上假正經態度的很大影響。當然,和尚自己的內部戒律便有著純潔儉樸的要求;《大清律例》則對引誘已婚婦女與之發生姦情的和尚規定有特殊的罰則。但弘曆對和尚通姦的行為似乎特別痛恨,並決心對之予以懲戒。1768年,南京附近的一個和尚被控與幾個已婚農婦發生性關係。江蘇巡撫高晉注意到南京地區“每易藏奸”,其原因則在於該地區寺廟甚多,使得追蹤奸僧的行止極為困難。

據此,高晉要求各縣官員均需對和尚的不軌行為予以警惕。南京附近的地方官府發現了一個“淫僧”,多年來便一直有不規行為,甚至還賄賂地方保頭對他的惡行藏匿不報。透過將寺院的土地出租給佃農,這個和尚積累了相當可觀的財富。高晉奏報道:“查淫僧厚積資財,恣為不法,大為風俗地方之害。”對這樣一個罪犯,《大清律例》中一般規定的懲罰看來已經不夠,高晉因而建議將他發配伊犁軍中為奴。弘曆批覆道,甚至這樣的懲罰仍屬“輕縱”;“此等淫惡劣僧久為地方風俗之害”,因而,對此罪犯“一經敗露,即當立即仗斃,以示懲儆,何得更為寬待”。高晉再次奏報道,他確實應該為提出這樣一個過於輕微的懲罰建議而受到指責。這一罪犯不僅應予以毆斃。還應在南京地區所有和尚在場的情況下這麼做,以示做戒。寺廟三分之二的財產則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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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會典事例》,第501卷第8~11頁。這裡,用於在俗和尚的是“應付僧”一詞,本身含義不甚明確並可能只在區域性地區使用。德…格魯特在《中國的宗教派別和宗教迫害》一書第127頁將這個詞同瑜伽派聯絡了起來。但是,我遍查了關於佛教的各種標準參考資料,卻不能肯定這種說法。用於在俗道士的則是“火居道士”一詞。弘曆下達反對在俗僧道的詔諭,可能是受了400年前明代的一項公告的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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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曆與高晉這位皇家姻親之間這番相互攀比的血腥對話表明,對於那些將大多數僧道人員視為虛偽與腐敗的社會渣滓的統治者們來說,對和尚狠狠地予以懲罰簡直是他們的一種道義滿足的源泉。既然他們對於僧道的行為有著這樣的看法,他們當然也會覺得完全有理由把僧道人員同包括施展妖術在內的種種有害及不道德的行為聯絡在一起了。當官員們看到下層僧道人員人數激增並因此發出警報時,正如本書第二章所敘述的那樣,皇帝對於僧道的恐懼也大大加深,並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對妖党進行追蹤圍剿。除乞丐外,和尚道士——尤其是那些生活在小寺廟道觀中以及外出在途的和尚道士——便成了中國最容易受到攻擊的社會群體。這是因為,他們既得不到親屬的庇廕也得不到杜區的保護。但問題還在於,為什麼一般民眾會那麼熱衷地參與1768年這場對於妖覺的迫害圍剿呢?

僧道、乞丐與普通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