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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曲中的蒙古語詞

趙文工副教授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關於元明戲曲中的兩個蒙古語詞》,展開了與方齡貴先生的商榷。方齡貴先生在《元明戲曲中的蒙古語》一書中認為,蒙古語&ldo;哈剌赤&rdo;的漢義為執掌黑雕旗的人,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哈剌赤的漢語意義是勇敢強悍的兵士;同一書中方先生又認為&ldo;莎可只&rdo;中的&ldo;只&rdo;是漢語,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莎可只的只是蒙古語動詞詞幹莎可之後的語法附加成分。

蒙古語中的庫侖

語言在民族的歷史程序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蒙古語中的&ldo;庫倫&rdo;一詞是個古老的詞彙,伴隨蒙古族的歷史,庫倫的文化含義也日趨增多。斯欽朝克圖研究員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蒙古語&ldo;庫倫&rdo;的文化釋讀》,從語言學角度入手,結合蒙古族歷史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思維邏輯、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自然條件等多方面,闡述了業已形成的具有蒙古族特點的庫倫文化。蒙古族的庫倫文化從平面的圓形開始,逐漸發展到立體的圓及球體,這是順應蒙古族歷史發展程序的進步,從而促進了蒙古族對圓形的合理利用及形態化認識的發展。在古代蒙古族的社會制度中,庫倫一詞表現在很多方面,庫倫一詞是源於古代蒙古語古列延,古列延是產生於古代氏族時期的經濟組織,如狩獵或遊牧中都用到古列延的形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古列延用於軍事行動,古列延在軍事上的運用主要作為防禦性的駐防形式,主帥居其中,圍之而形成大大小小的古列延,後來發展成部落;在蒙古族的宗教信仰中,也有古列延的形式,蒙古語的庫倫也有寺廟的含義,如蒙古首都烏蘭巴託過去叫庫倫或大庫倫,在蒙古族居住的其他地區,有很多廟宇就叫庫倫。在蒙古族信仰的薩滿教中,有很多以圓形,即庫倫的形式存在的儀式,如安岱舞、敖包、蒙古包等等;在蒙古族的住宅和牧場及城鎮中也有庫倫的形式,蒙古包的圓形、牧區的庭院等,遊牧時的浩特牧場,初始的城鎮等都以圓的形式存在;在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中有更多的庫倫的形式,生產生活用品,服飾,娛樂活動婚喪習俗,行走坐式和集會,獨貴與獨貴龍等。

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

柴榮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論古代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蒙古族建立的元朝作為蒙古帝國發展和中原王朝延續的雙重性質的政權,既是蒙古族在徵戰過程中吸吮中原封建王朝及其他個民族典章制度法律文化的結果;同時也是將蒙古族習慣法有意或無意地糅合到元朝法律中,豐富和發展中華法系內涵的一個重要時期。蒙古族的習慣法的源頭是從古老的禁忌開始的。元朝的立法司法實踐受到蒙古族習慣法的影響十分明顯,如元朝的刑罰制度、婚姻繼承製度,對僧侶的特權等。另外,元朝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廣泛地運用調解的方式。

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清是統一多民族國家,在保證國家司法權統一的前提下,清朝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時制宜地制定了蒙古地區的司法制度。楊選第副教授在2001年第4期《內蒙古社會科學》上發表《試論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制度》,探討當時蒙古地區的司法制度。1、中央設理藩院審理蒙古人犯罪案件,表現出專制集權的特點。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地區的中央官署,是與六部地位等同的機構,總攬治理蒙古事務的職權。2、地方行政機關即審判機關,分蒙古為&ldo;外藩&rdo;、&ldo;內屬&rdo;區別對待,表現出因地制宜的特點。外藩蒙古設扎薩克,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它又分為內扎薩克與外扎薩克,漠南(內蒙古)6盟49旗為內扎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