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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之間,有合同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歷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義道德的名目,作為更變的張本。兩方如有爭執,勢必請法官及律師裁判,如此才能培養司法獨立的傳統,中國長期受官僚主義的壟斷,可謂未曾經過這種階段。

永樂之徵收田賦,表面上照此三千餘萬石的數目作準則,其實徵數量則必較此數目遠甚。因為永樂派兵入安南,徵漠北,又大興土木,全面建立北京為帝都,令鄭和率艨艟鉅艦下西洋,更開鑿徐州至臨清間的大運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間的用度作標準,亦不可能較宣德年間的用費,只有少量逾額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為證鑑。洪武所定“均工夫”,農民應於農隙時應政府徵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則於三年之內服役三個月《太祖實錄》,頁1060,1671;《大明會典》189�1。。永樂於1406年將所有匠役全部延長為六個月,而1410年政府報告內亦即承認應召的匠役“逾年未歸”《太宗實錄》,頁0836,1435。。《天下郡國利病書》稱“自永樂北都,挽輸道遠,加耗滋多”《天下郡國利病書》,6�11。。均可見其額外加徵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稱敘其向民間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賦收入見於官方賬目者,一般均低。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詳言之。一般所以稱賦重者,乃赤貧者不得免稅,無法推行累進稅制。貧農無從借貸。經手人額外多徵,則更在稅率問題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稅收施政,全由上級做主,對下級之權力,可以完全漠視。永樂一生經歷,雖可以“君主專政”概述之,但其專政必須透過文官集團長久的習慣,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據。此種習慣及根據,則為李老博士所稱官僚主義。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現代,國家之統計數字,因未經過獨立的司法機關的“照磨”(這系明代名詞,其字義不言而解)與留難,無確切的價值。

(B)饋運北京糧饋運北京糧,亦稱“漕米”,即系田賦徵實內的米糧,經過海運或由大運河內漕運到達北京的數目。其記入《太宗實錄》始於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萬石至250萬石之間。1415年之後,則波動較大。如1415年超過600萬石,1417年超過500萬石,而1420年則不及100萬石是也。

圖表二永樂年間

饋運北京糧數額

(單位:百萬石)此記錄雖有數目上的上下,其正確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糧運在1415年以前為海運,因之運數經過統籌,極易固定。1415年後經過新開鑿的大運河行“支運”,也就是“接力運送”,以淮安、徐州、濟寧及臨清為接力站,各設米倉,以便囤集。於是“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給與分配,不必在一年內兩造對銷,而可以在次年內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則入北京者少,與其總運數無關。1420年饋運數少,顯系以前多年京倉囤集有餘,而1421年元旦,永樂正式遷都於北京,其籌備須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饋運糧少,也是必然趨勢。

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7)

今將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饋運數平均,則每年運數為三百二十餘萬石,此數亦與漕運歷史符合。明代以田賦徵實的米糧運北京,供給官員軍匠,從二百萬石左右逐漸增加,至1472年後固定為每年四百萬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餘萬石,是為逐漸增加中的一個階段。

以上數字之比較可靠,因其會計制度有法律的監視。漕糧北運,由運軍為之。自江南水次由納稅的縣分交兌,至北京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