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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問題是,誰能否認,在幾十年之後,也不具備直選的基礎?

更何況,美國的政治體制形成的時候,照樣有很多國民不知道選舉為何物,甚至有很多美國人根本就不參與選舉。可是僅僅幾十年之後,絕大部分美國人就認識到,選舉權是公民手裡最重要的權利。

任何一套制度,在建立初期,肯定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關鍵就是,制度本身有沒有自我完善的機制,會不會在發展之中,不斷的修補自身存在的漏洞。

顯然,直選比間接選舉有更強的生命力。

說得簡單一些,直選就是把權力交給所有人,而間接選舉。將不可避免的讓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上。

最終,馮承乾決定採用直選。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選沒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簡單,一九二三年底,國民議會成立之後,百分之百的議員表示擁戴吳鐵生與馮承乾組建〖中〗央政府,並且推舉吳鐵生為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甚至還有多數議員提出應該由馮承乾擔任總統。

當然,馮承乾沒有跟吳鐵生爭總統的位置,甚至沒有成為副總統。

只是,在國民議會議員的全力支援下,立即進行全民大選就變得沒有意義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吳鐵生繼續擔任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任期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吳鐵生的任期屆滿之前,再進行全民選舉。

隨後,在正式出臺的憲法中,對全民選舉做了明確規定。

說得簡單一些,在總統選舉中,參選人必須獲得總選票的半數以上、以及在半數以上的省份中獲得多數選票,才能當選。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成,選舉就將作廢,並且再次進行大選。

有選舉,也就有政黨。

一九二四年“〖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宣告成立。

雖然馮承乾不想拋頭lù面,認為理應由吳鐵生擔任黨魁,但是吳鐵生堅決不幹,而且明確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國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國,總統並不是黨魁,因此不能由他來擔任黨魁。

最終,馮承乾成為了“〖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的首任黨魁。

到此,構成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兩個婁立並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權了。

在這方面,馮承乾也是向美國學習,即成立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

按照臨時憲法、以及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為最高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上擁有三張決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張決定票。七名法官的產生方法,主要由國民議會提名與推舉產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獲得總統的直接任命。

這樣設定,實際上是在國民議會與總統之間實現司法權的平衡。

當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終生制,在獲得最任命之後,不向任何人負責,有七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官團,具有對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條款的司法解釋權,即大法官團做出的司法解釋就是最終解釋。

與最高法院對應的,則是最高檢察院。

在司法權力框架中,最高檢察院是提起公訴的最高司法機構,而且只有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中〗央官員、以及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查長則由下議院推舉產生。

司法制度方面,馮承乾堅定不二的選擇了案例法,即歐美法系。

當時,參與立憲的很多人都認為,最好採用條文法,即大陸法系,因為在他們看來,條文法在具體實施中具有操作便利xìng。只是,馮承乾並不這麼認為,雖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還會加重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