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槍桿子和筆桿子,完全不懼某些世家的反撲,所以他才有底氣去斷絕了某些世家如汝南袁家、琅邪王家勃勃野心的根基,只要那世家大臣們不再有收被薦舉人為門生故吏的權力,那世家的勢力便會大大縮小。
再過幾年後。呂布將要全面實行科舉制度,但科舉制度亦有弊端,科主考官與考中生員即為師生關係,因為鄉試考中者成為舉人、會試考中者為進士,都是從此進入官場。所以很講究座師與門生、同年與同年的關係,這樣就會產生官官相護、朋黨紛爭的根源。
等科舉制度開始以後,呂布會對迴避制度進行重新的修訂,會重點提到,門生與座師為上下級關係的,門生官大時,座師要回避;門生官小時,座師要及時報部,以諮備案。牽涉到刑名錢糧等重要職位和案件,師生有直接上下級關係時,均以官小者回避。
第四點,產業迴避,職權區域內不許有私產。
呂布在這一點制度上嚴格規定下來,只許官員在家鄉買田置地,不準在自己轄區內買田置業,若有在轄地創置產業,追究罷職,產業沒收。
呂布吸取後世和諧盛世的教訓,規定各級官吏及其家屬均不得在轄地經商,若有違背,不但罷職,不但產業沒收,還實行連坐制度,追究這些官吏的獲利家屬的責任。
在後世和諧盛世,官員家屬搭職權的“順風車”,經商辦企業,長期以來,遊走在法治暗區,而且遏制親屬違規經營的亂象,勢必會遭遇多重阻力,而且多數官員無恥地反對上繳親屬違規經營所得。
呂布再次拿汝南袁家做反面例子:“汝南袁家就是一個最嚴重的典型,袁家直系子弟混官場,旁系子弟利用直系子弟的權力經商,官商勾結,致使袁家的收益竟然有大漢的三分之一強,若不是本公適時地把他們推入董卓的泥潭裡,恐怕現在的袁家已經完全掌握了大漢一半的財產,袁家會更不可一世。”
呂布補充道:“我們不但要公佈官吏的資訊,還要逐步推行官吏財產公示制度,把官吏親屬資訊公開,將其是否在轄區內經商、是否存在公職人員之間親屬互惠行為、就業情況等公之於眾,需有百姓們的監督,我們的官吏才不會那麼容易地貪腐。”
第五,選官不能選至親。
歷史上雖然有“舉賢不避親”之說,但那是春秋戰國之世,制度並不完善,而多數擁有“舉賢”權的人,並不能做到大公無私,往往是重親超過重賢,特別是在東漢、魏晉南北朝這段時期,世家之所以成為世家,就是因為他們幾乎都是舉親不舉賢。
呂布針對這一點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有舉薦權力的官吏,均不得舉薦跟自己有血親、宗親、姻親關係的人才,否則不但撤職查辦關入監牢,連那個被他舉薦的人都要連坐。
當然呂布知道遺傳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他並不排斥重用官二代,他在制度裡重點提出,若是那些跟現任官員有血親、宗親、姻親關係的人才自以為有才,可以直接到軍務院的軍政部的招賢館自薦,或者去政務院吏部衙門自薦,衙門均不得敷衍。
為保證迴避制度的切實執行,呂布還規定了一系列措施。
軍務院軍政部和政務院吏部選官時要嚴格審查,候選官必須要向人事部門呈繳履歷親供和同鄉京官印結,內開本人原籍、祖籍、寄籍、祖孫三代身份等內容,做為任官時的參考,需要回避親屬關係的,則要在註冊中詳細說明,人事部門對每個官員的履歷要認真審查,和迴避規定無抵,再予以補任分發。
當事者個人及時請調,按照迴避制度的規定,遇到該回避處,每個官員都要及時主動奏請回避,否則會受到處罰,不但罷職,還連累另外一個人罷職。
呂布搞這個迴避制度有些突然,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把之前搞權宜之計而搞出來的不妥之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