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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部分

樂,禁止喪服嫁娶活動。在京的軍民百姓一個月內摘冠纓、服素縞,一個月內不準嫁娶,一百天內不準作樂,四十九天內不準屠宰,京城及各地州府青樓,全部停業一百天。另,各類奏摺擬用藍筆,京城各寺、觀鳴鐘三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