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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須予以取締。直白說,我們將不在設立所謂農民和市民之說,只有公民,而且,公民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所要居住之地的權利。同時,公民也有自由選擇自己職業的權利,並以自己天賦的能力和後天學習的技巧充分發揮而成就自己生活期望的權利(最近數年來,中國共產黨對本文作者之所作所為就是對此一權利的最嚴重的侵犯)。如果生活在北京的某一哥們大聲說自己想自由遷徙到高雄(或香港、澳門等)去居住,是否可行,當然!這是你的權利,若有人侵犯你的這一權利,你可依據遷徙及居住自由權所賦予你的天然權利對侵犯你之權利之物件進行起訴。若有人說自己想自由遷徙到美國或澳大利亞,答案是一樣的——也許某些哥們要偷笑,對不起,無論你怎樣偷笑,答案仍然一樣。

下面,我將另附一段有關民眾作為政治信仰的內容,雖然從表面看她似乎與《論國家》無關,但實際上她與國家之統一和分裂問題是息息相關的:

政治信仰可以明確的證明所有建立在以民眾授予權力之基礎之上的機構和組成個體自身對民眾和國家的依附性,也就是說,他們乃是為民眾和國家服務的——此條可保證任何有能力的人不會因自身的能力而演變成對民眾有害的*者等並因此而損害民眾(國家)的利益。民眾授予相關機構和民眾個體以權力就意味著其必須承擔起對民眾(國家)的責任。

民眾授予相對獨立且能在獨立基礎之上維持他們之相互之間的平衡制約性的機構和個體就是要透過他們的睿智和能力來作好民眾之個體利益和民眾之整體利益之間差異的最高利益調諧性的工作,以便防止民眾因無法明晰自身之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之差異性或民眾被有野心之個體、機構或黨派進或外國勢力的利用和煽動而作出有違民眾自身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荒唐之事來。這就意味著,民眾授權(定期選舉)並令被授權者擔負起責任可避免有野心之個體、機構或黨派利用民眾所授予之權力作出對付民眾危害國家之行為來——此條可防止民眾因自身侷限性的原因而造成對自身的傷害。這也是憲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國家,作為民眾歸屬(肉體、精神和靈魂)之生存、安全、尊嚴和自由的保障,她已然成為我們之生命體現的不可磨滅的印記,至少在人類滅絕和地球毀滅之前是如此。

作者題外話:——讓我們向在法西斯大屠殺中罹難的《榕樹下》默哀!作者謹以作品《邊緣空間》獻給《榕樹下》,願《榕樹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將已有作品單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簡)版、英文版、日文版、韓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萊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語國之有實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於作者之作品在母國的出版者,請相關負責人直抵杭州與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之【論國家武裝力量】

國家武裝力量作為一種表現力存在,她之出現較國家之出現要早很多。當然,此時,她是因自身的性質而體現的,而非是因她的政治形態而體現的:眾所周知,無論武裝能量等級的狀態如何(原始的、現代的等),武裝力量的出現都是基於人類自相殘殺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