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轉引自劉石吉:《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第63頁。
②《正德華陽縣誌》,轉引自劉石吉:《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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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帝制晚期這種鄉村與市鎮之間存在緊密聯絡的社會特點,不僅反映在已經高度商業化的江南,也在其他一些並沒有那麼發達的地區表現出來。①在這一時期的經濟中,白銀與銅錢之類的貨幣充溢,這不僅使得進出城市的人口流動成為可能,甚至還成為一種必要。事實上,每個農民家庭都在當地市場上從事交易,同時又透過當地市場與地區性乃至全國性的市場聯絡在一起。對處於前現代的中國工業來說,這意味著,即便沒有大規模的城市化發展,人們仍能從事廣泛的、高度理性化的生產活動。雖然,在像南京這樣的地區性大都市裡,確實有著不少大工場和大批城市勞工,但普遍存在於各地的,則是一種複雜精細的外包工制度,其基礎則是由缺地農民的妻子兒女們所從事的手工勞動。他們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村子裡!,同時卻直接參與大生產體系的運作。
勞動力的解撤
十六世紀以來的商業發展是伴隨著一個更為自由的勞動力市場的出現而來的。土地的租賃正朝著地主與佃戶之間長期契約關係的方向變化。到十八世紀,永久租佃權已在一些地區出現(在一種雙重產權制度下,不同的人可以分剮擁有田面與田底的產權)。明朝初年曾實行過一種世襲身份制度,數以百萬計的人均需特別註冊,並被迫在特定的行業中為政府工作。滿清征服中國後不久,這種制度便被正式廢除了。最重要的是,從十六世紀開始的稅制改革,透過特地稅與勞役稅合併、統一以土地為基礎收稅,完全廢除了平民百姓的強迫勞役義務,政府則轉而透過僱傭勞力來獲得勞役服務。確實,到了十八世紀,掙取工資的勞動力已成為商品化經濟的一種既顯而易見又必不可少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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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於“標準的市場化社群”的經典描述,是以施堅雅在成都平原所作的實地考察為基礎的。雖然其他地區的情況肯定會有所不同,但“市場化社群”作為一個概念已為關於較早時期的歷史研究所證實。參見施堅騅:《鄉村中國的市場與社會結構》(第一部分),載《亞洲研究雜誌》。第24卷第1期(1964年)。第3~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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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形式上平等的精神,本已受到了經濟的強大推動,又在清政府於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宣佈實行“除賤為良”並推行百姓平等的一般性政策時進一步體現出來。我在上句話中強調“百姓平等“,這是因為十八世紀的中國仍然是一個等級差別極大的社會,高高在上的權貴們同其他人是相互脫離的。可是,透過這些法令而獲自由身份的人數雖然很少,但由於其象徵性的意義,卻使得采取這一行動顯得相當值得。很顯然,“除賤為良”的目的在於透過廢除平民中的“賤人”身份,使得“臣民”這一群體不因其中特殊下層社會集團的存在而顯得雜亂無章。對於這些法令為什麼會在十八世紀二十年代釋出的確切原因,我們仍不很清楚。但從更一般性的角度來看,這肯定同滿人對漢人上層地主的不信任有關(這些被解放的奴僕正是依賴這些上層地主為生的);同時,這樣做既是對漢人長期以來劃分社會等級的做法的一種嘲弄,也表達了征服者的某種“仁慈”,從而使得滿清政權能夠更好地高居於相對來說已無顯著差異的芸芸眾生之上。給予平民以形式上平等的做法。同清代第三位皇帝——弘曆的父親胤禛的專權行為與理性思維風格是一致的。“除賤為良”法令所使用的語言暗示,諸如山陝樂戶或安徽伴當之類的奴役狀態的存在,並沒有歷史上的特殊依據,因而,在宏大的清帝國面前,所有的平民本來便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