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己別往死裡得罪她,她還得是多一事兒不如少一事兒。因為自己已經和她明說了,自己家人也是系統內的,她如果執意要法辦自己,那就是故意和本系統的同行作對了,性質從辦案變成了私人矛盾。
012章 聯手做掉她!
最主要的是這種小傷害放到派出所裡,正常解決方式裡都有雙方私了這一項,只要受害人不一口咬定要公事公辦,自己賠他點醫藥費、誤工費什麼的,雙方在和解書上一簽字,就不能進入公訴流程了。這可是公事公辦的辦案流程,誰也說不出什麼來。
那個小偷會往死裡咬自己嗎?百分百不會,他咬了自己非但沒啥好處,還等於是得罪了公安口的人,這個麻煩老掛在身上很致命。像他這種小偷小摸每年不去派出所幾次都算工作不認真,一旦被公安口的人盯上,小事兒也得變成大事兒,他幹嘛要頂這個雷,那個女警察又不是他媽。最終的結果說不定他都不會要太多賠償,這頓打就算白捱了,怪只能怪不長眼惹到了天敵,算是業務不精、工作失誤。
這算貪贓枉法嗎?也不算,這一切都是擺在明面上的,沒有什麼背後交易,現實就是這樣。如果連這種事兒都得進入司法訴訟流程,那各地公安局的編制還得擴大好幾倍,否則人員不夠用。不光人員不夠用,看守所也得擴建一大批,要不抓來的人總不能全押在派出所裡吧,派出所裡也沒地方,而且也不合法。
當然了,如果洪濤不明白這些東西,那個小偷也沒有顧慮,這位女警察又非得少一事不如多一事,那洪濤這個被告還就真當上了,多少也得去看守所裡住十天半個月的。不過一開庭,還是緩刑賠錢了事,浪費了一大堆公共資源,結果還是一樣的。
嚴格執法是一種美好的願望,想要實現這個願望,要有很多前提條件的,不是喊口號那麼容易,需要牽扯到方方面面。別的方面都不說,你就問問警察們樂意每天滿大街去抓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不,他們的工作已經都滿負荷了,再給他們加這麼多工作量,鐵人也扛不住。
從抓一個人開始,在派出所裡就得審訊、做筆錄、寫案件經過,把一切有可能出紕漏的地方都想周到,以免辦案出現偏差,這才能往分局看守所裡送。到了看守所這一套還得再來一遍,確認沒毛病了,往檢察院裡送材料準備提起公訴。到了檢察院裡,這套流程還得來一遍,人家也怕裡面有失誤失察的地方,這才能到法院。
你說你一個人的事情,這幾套流程走下來,得浪費多少人的時間和精力?光寫材料的紙就得費多少?這些都是錢啊!一個人好辦,全國十億人都這麼幹,每天得出多少起類似的案件?這可就是天文數字了,誰來為這麼多耗費買單?把稅收再提一倍恐怕都不太夠用。
而得到的結果呢?對社會安定並沒太大的幫助,抓起來的人裡絕大多數都是和洪濤類似的普通人,既沒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也沒有很強的破壞性,無非就是腦子一熱或者多喝了幾杯。但是把他們抓進去關幾個月半年的,再出來可就不是這樣了。他們的工作肯定沒了,生計說不定也沒了,去什麼單位都不要。他們還有一家子人要養,讓他們怎麼活?活不下去的人會幹什麼?
這些負擔等於又扔給了社會,反倒比抓他們之前對社會危害性更大了。所以說,嚴格執法這件事兒不能光從法律一個角度單獨考慮,它是有很高執法成本的,而且還得搞明白執法的目的是什麼,不能只為了說著好聽、聽著解氣就去幹。
有人說用高罰款來代替監禁,一次就把人罰怕,讓他下次再也不敢沒事兒就衝動了。沒錯,很多國家就是這麼幹的,這等於是提高了犯罪成本,方向是沒錯的。但是大家想過沒有,在我國目前的環境裡,這種方式能行得通嗎?這種罰款由誰來監督?如何確認每筆罰款都是合理合法的?怎麼杜絕有些執法者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