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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院、法院提前介入很有可能會喪失應有的客觀判斷的立場,而被先入為主的觀點所影響。但是某些問題,如果不經磋商統一的話的確無法在實踐中解決,比如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的時候我們國家有大量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事件,可是依照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那單位進行的貸款詐騙很有可能就處理不了。一方面沒有人有權力說單位貸款詐騙是合法的,很多受害單位聚集在公安局門口報案;另一方面又沒有人敢違反刑法直接把那些騙取貸款的企業法人代表按照貸款詐騙罪抓起來。

那時我們經偵部門堆積了大量類似的案子,但是都不知道怎麼處理,只好把檢察院和法院的同志們接來一起商量處理的辦法。有時甚至要請來很多本地法律專家教授一起討論。我個人認為,這種型別的討論對處理案子是有必要的,否則在立法沒有明確解釋的情況下,很多問題被置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遲早會使法律問題演變為社會問題。不過,討論的主題最好只是法律的適用,不涉及具體人物和事實,否則對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悖公平了。

在專家到來以前,主持人建議公檢法先統一一下意見。艾處長用胳膊碰碰我說:“先別說話,看看法院那幫人是什麼意見。”我忙點點頭,從書包裡拿出筆記本打算做記錄。

“我們今天是帶著耳朵來的,主要想聽聽你們公安和檢察院的意見。”法院的同志比較滑頭,一開始就回避了討論。這時檢察院一位領導倒是打算積極表現一下,他大聲說道:“本案應該以盜竊罪定性,而且顯然是一種盜竊預備行為。”我和艾處長面面相覷,覺得這種說法實在無法讓人信服。

艾處長和我交換了一下意見,示意我談一下看法,我便提出我們經偵部門的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未遂。我的理由是詐騙罪一般基於如下流程: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受騙人陷入錯誤——受騙人基於錯誤而彷彿自願地交付財產——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而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於透過操縱搖獎結果來中獎,從而使彩票資金管理中心的人誤以為其是憑運氣中獎而支付獎金。檢察院的同志不同意我的看法,兩邊爭執起來。最後終於達成一致意見,還是定詐騙罪未遂。實際上,自己當時還有個意見沒敢說,因為該案定詐騙罪在客觀構成條件上畢竟還有可待商榷的地方,在法律操作上也未必周全,還是把嫌疑人處以勞教最為保險。

正討論著,刑法專家們也都來了,大家也都希望聽聽專家對這起案子怎麼定性。一位專家提出了一個比較新的觀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所謂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專家認為這裡有“其他目的”“其他方法”兩個“其他”,可以對之做擴張性的解釋。我和艾處長交換了一下眼神,暗道:“真要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這小子估計得被判得不輕。”

不久,該案最終由區法院做了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該判決一經宣佈,引發了法學界和司法界很多人士就該案涉及的技術問題和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問題的討論。我個人認為,洩憤報復是絕對不能和騙取獎金的目的同日而語的,改裝乒乓球也不能說是破壞機器,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刑法類推解釋,而不能說是擴張性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