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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者,最後聯絡的時間是在2004年7月2004年10月之間。從資料排列上來看,假如以辭職日期作為失蹤者的批次,2003年到2004年至少有3批失蹤者,每一批失蹤者在進入新公司三到四個月後陸續遇害,直到下一批次的失蹤者開始遇害為止,因此失蹤者辭職的時間雖然是離散的,死亡的時間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延續性,至少是按月延續的。這種規律似乎傳達著某種資訊,但江闊天想了半天,卻猜不透其中的奧秘,便暫且擱置一邊。案子破了之後,當他回想起這一刻時,發現自己只要再朝前走一步,幾乎就可以看到真相了,不由大為後悔。但在目前這種情況下,由於某種原因,誰也沒法看到這種規律中傳達的資訊。何況,白骨的數量和失蹤者的數量似乎產生了錯位,一部分白骨無法找到對應的失蹤者,而另一部分失蹤者無法找到對應的白骨,這種錯位造成了資料的殘缺,因此,建立在目前資料上的規律,也許並沒有任何意義,也許僅僅是一種殘缺的表現。但這種錯位也提醒了江闊天兩件事。

第一件事是:第二批失蹤者的篩選實際上並不是透過與白骨的對照,而是透過與第一批符合白骨條件的5名失蹤者的情況相比較篩選出來的,儘管與白骨無法一一對應,由於符合已知條件,仍舊列入了案件的被害人名單。這些無法與白骨度應的失蹤者讓他想到,在確定判斷失蹤者的條件之前,他們已經預先蒐集了2004年上半年上報的失蹤人口數,在那批失蹤人員之中,會不會也存在著和第二批同樣的情況,即:符合被判斷為本案被害者的條件,但是無法與任何一具白骨相對應?

他想到的另一件事是:他們首先是找到白骨,然後尋找對應的失蹤者,並且將繼續為無名的白骨尋找相對應的失蹤者。反之,現在多出來的12名沒有白骨對應的失蹤者,自己該為他們找什麼呢?

毫無疑問,對後者,應該要找的就是他們的屍體。這意味著,至少還有12具白骨未被他們發現。

另一方面,由於報案時間嚴重滯後,有理由懷疑,在2003年8月20日之前,和2004年9月30日之後,也許仍舊存在著大量符合條件的失蹤者——前者因為屍體未曾被人發覺而隱沒;後者則由於家人尚未察覺失蹤的事實而尚未報案。因此,他認為應當將蒐集失蹤者資料的時間,朝前追溯到2003年初,朝後推到2005年中旬。從目前掌握的資料分佈情況來看,這樣大範圍的時間如果都被失蹤者的案件所覆蓋,那麼這個案子本身,絕對不僅僅止於52具白骨那麼簡單。

江闊天不由打了個寒噤:52具白骨已經很不簡單了,但僅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死亡的人數已經遠遠超過了這個數目。這案子到底能有多大?

要多大就有多大吧!他咬了咬牙,既然時間上的跨度加大了,那麼,地域上的範圍也許應該擴大,假如這案子真大到那種程度,也許他們的眼光不應該侷限於南城周邊的城市。這一點並非盲目地“大”,不久前的幾個電話給他提供了這麼做的信心。幾組外調的人員電話報告了幾個重要情況,第一個情況是,匯入失蹤者家屬帳戶的錢,是從全國各地不同城市匯入,有的甚至遠在西北。另一個情況是,失蹤者在辭職後給親友打電話的手機,雖然一律都查不到機主資訊,但能查到手機所登記的城市,同樣分屬全國不同的城市,其中,匯入曾延家人帳戶的錢來自東安,而曾延進入新公司後給家人打電話用的手機,卻是在西順登記的。其他失蹤者的情況也差不多,忽東忽西,忽南忽北,全國範圍幾乎都覆蓋到了。多種因素綜合之下,對於失蹤者情況的搜尋擴大到了全國範圍——相對而言,全國範圍搜尋失蹤者資料算是個簡單的活,全國範圍搜尋失蹤者的屍體,則是大海撈針,也難怪組裡的人聽到這橫向和縱向的擴大範圍之後,都發出了哀嘆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