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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現象和濃厚的學術氛圍。當討論將專利權使用費中的一小部分返還給政府時,國家衛生研究所通常會拒絕這種提議。

國家衛生研究所對大型製藥公司一向十分友好(國家衛生研究所中的一些高階科學家與製藥公司之間有鉅額交易)。在製藥業的巨大壓力下,1995年,國家衛生研究所完全拋棄了它於1989年制定的政策——“要求得到授權的產品的價格與公共投資成本以及公眾對健康和安全的需要之間,保持一個合理的關係。”根據國家衛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 ‘合理定價’的規定出臺不久,就遭到了製藥業的強烈反對,它們認為這是一種價格管制。”事實上,這確實是一種管制形式,旨在加強該行業的信託責任。但是結果卻是,百時美施貴寶之類的公司可以漫天要價。

2001年,在參議員讓·懷登(Ron Wyden(D…Ore。))的指示下,國家衛生研究所將它的主要貢獻列在一個包含47種藥物的名單上。其中的4種,紫杉醇(Taxol); Epogen; Procrit和Neupogen,都是由財政資金開發的,這一點似乎大家都知道。不太為人所知的是,國家衛生研究所對剩下的43種藥物的出處說不清楚。它的報告上說:“國家衛生研究所在將批准和合同等檔案與最終產品的專利或授權的對應上出現一些困難,同時,也無法發現一項創新技術中財政資金或非財政資金各佔多少比例。”製藥公司於是就說,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藥物是由它們開發的(它們經常說47種藥物中只有4種藥物不是它們開發的),但是這樣說是毫無根據的。這些現象說明國家衛生研究所違反了《貝赫—多爾法案》,沒有對專利申請和授權做好記錄。

並不是只有製藥公司忽略了《貝赫—多爾法案》關於“合理定價”的規定,霸佔了部分財政資金,大學也一樣。毫無疑問,大學從它們研究成果的高昂定價中獲得了可觀的收益。哥倫比亞大學,從它對Epogen和伊米苷酶的專利技術中,在17年的專利期限內,可以從30多家生物科技公司獲得近3億美元的專利權使用費。該項專利是在20世紀70年代由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專案基礎上產生的。因為關係到大學的實際利益,所以大學根本不會去批評基於它們的研究的藥物定價是多麼離譜。

公私協作的豐碩成果?

你也許會說,是的,創新藥物的主意確實來自制藥業以外,但是最終卻是製藥公司將藥物真正推向市場的。大學並不能將藥丸裝入藥瓶裡銷售它。這是否就是我們所期望的公共和私人合作所帶來的豐碩成果(也是《貝赫—多爾法案》的意圖)呢?財政資助科學家們得到好的想法並進行早期的開發,然後由製藥公司來進行推廣。製藥公司贊助臨床實驗,使藥物最終能夠安全地被人們服用,它們生產並銷售最終的產品。而且有時候,製藥公司確實也發現了一兩種創新藥物。那麼,這種模式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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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業還有創新的能力嗎?(6)

問題就在於,製藥業並不滿足於充當 “參與者”。相反,它宣稱自己的貢獻比上述多得多。它宣稱自己是創新者,同時也是開發者和生產者。它全權負責了整個事件。也就是基於此,它認為它獲得的巨大利潤以及其他好處——長期的市場壟斷權、沒有價格管制以及高額的稅收優惠——都是理所當然的。如果製藥公司真正扮演的角色廣為人知,如果公眾知道了奇蹟到底從何而來,那麼人們自然會要求製藥業的所得與其貢獻成比例,並且要求它真正對公眾負起責任來。

製藥公司現在知道自己開始陷入窘境。但是,它們主張遺傳學方面的研究能夠很快帶來新的重要藥物。這可能會成為現實,但是在接下來的幾年內不會發生。但是我們要注意這個主張意味著什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