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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arinex的廣告告訴我我得了花粉熱!”)但是,製藥公司至少還承認直接面向顧客的廣告主要都是推廣活動。這並不是我將在本章中討論的問題。

本章中將要討論的是那些製藥公司認為純粹是教育活動的費用,而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這部分費用中的大部分都是直接針對醫生的。儘管局外人不能肯定,但是這部分費用很可能就是銷售預算中消失的那350億美元。對大型製藥公司來說,維持這個謊言——這些費用是用於教育而不是推廣——至關重要,因為這樣做的話就可以規避掉一些推廣行為上的法律限制,而且還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公共形象。

先來看兩條有關這方面的法律限制。第一,製藥公司推銷藥物未經批准的用途是非法的。FDA批准新藥時,會批准該藥物的特定用途。這很容易理解,如果一種藥物對某一種特定的感染有效,並不意味著它對另一種感染也有效。為了限制製藥公司毫無根據地誇大藥物作用,規定不允許它們按照“標籤說明之外的用途”——也就是FDA沒有批准的用途——去推銷藥物。然而,醫生卻不受這個法規的限制。他們有隨心所欲地開處方的權力。因此,如果製藥公司能夠透過某種方式說服醫生將某種處方藥用於標籤說明之外的用途,那麼該藥的銷售額肯定會上升。問題是如何規避“不準為這些用途進行推廣”的法律禁令。

“教育”在這時候就派上了用場。如果製藥公司假裝它們只是告訴醫生藥物可能還有其他的用途,就能夠戰勝法律。事實上,它們就是這樣做的。製藥公司贊助那些掩人耳目的教育,而且經常以其贊助的不足為信的研究成果來支援教育。

第二,因為醫生開某種處方藥而給醫生回扣(實質上是賄賂)是違法的。上一章中,我們看到TAP藥廠正是因此惹上了官司。TAP案例之後,對大型製藥公司贈給醫生和醫藥人員奢侈禮物的批評之聲越來越多。美國醫學會以及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都對分發禮物制定了自律性指南。美國衛生與公共事務部的總監察長辦公室也發出警告,認為即使遵守這些指南也不能徹底避免觸犯反回扣法的情況。

但是,這些指南和警告都豁免了教育和研究活動。如果製藥公司能夠合理地證實它們的活動確實是以教育或研究為目的的,就可以不受限制地派發禮品(實質是推廣行為)。此外,決定什麼是教育或研究、什麼是推廣的,主要還是製藥公司。總監察長辦公室在2003年的警告中寫道:“製造商應當確定這筆資金是否真的用在了真正的教育或研究上。”對公開禮物的審查越嚴,製藥公司就越會把更多的活動定義為教育和研究活動。

後續醫藥教育

該行業應感到慶幸,因為醫生教育的需求是巨大的。這是由於大多數情況下醫生都被要求在執業生涯中接受後續醫藥教育(CME),以保持他們的行醫資格。這項要求十分嚴格,並且教育必須由鑑定為合格的機構提供。多數醫生透過參加會議和演講來得到必要的分數——大概一年需要參加一百場。這也就意味著後續醫藥教育就是醫生生活的一部分。每一天,全國上下都有數百場甚至數千場這樣的會議召開。醫生們湧進醫院的禮堂、會議中心或者空閒的大廳去學習醫藥方面的最新發展。一個叫做後續醫藥教育鑑定委員會[Accreditation Council of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ACCME)]的職業組織為那些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授權。這些教育機構包括醫學院、醫院和各種職業團體。

但是,誰為這些教育付費呢?你也許以為是醫生為自己的後續教育付費,因為其他很多職業都是如此。你錯了。2001年,製藥公司支付了後續醫藥教育的60%的費用,並且這個比例後來還在不斷增大。以前它們是直接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