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鑑外國立法的成功經驗,儘快建立起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才幾十年時間,私募基金的發展才有近十年時間,加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剛剛完成,各方面都處於初始階段,要想建立起一部比較完備、比較系統、比較超前的私募基金法律體系是不現實的。可以考慮,首先從大的法律框架、主要原則、可操作性、可實施性等方面入手,建立起一部較為“粗糙”的法律,以解決我國當前私募基金髮展最為緊迫的問題。再根據實踐的發展加以完善。
對於我國私募基金的立法來說,顯然不能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指導原則、制訂辦法來“框”私募基金的立法。對於私募基金的立法方向來說,一是要採用相對寬鬆的原則。如果對私募基金的立法過於嚴苛,像對公募基金那樣,就失去了立法的本來意義,就會束縛了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手腳。二是立法的適用範圍要寬泛一些。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不僅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以買賣股票為主的基金,還要考慮到現代市場上充分發展的私募股權基金,還要注意到快速發展的期貨市場,以及私募基金在國外市場的投資等問題。三是政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不要過度干預私募基金的內部事務。實際上,私募基金的參與者是一批相對能夠承擔較高風險的風險偏好者,既然要獲得較高的回報,就要承受較高的風險,只要這種風險基金不會成幾十倍地放大其負外部性,風險僅限於範圍較小的投資者,就允許其退出直到破產。這樣,才能真正使私募基金起到自身熨平風險的作用。
私募基金的財產必須嚴格與基金管理人和發起人的財產分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義務保證基金財產的完全獨立性。儘管在合夥制企業中,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基金財產絕不能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具體來說:{1}基金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財產;{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3}基金的債權與不屬於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消;{4}非因基金本身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強制執行;{5}基金託管人必須設立獨立賬戶,確保基金的財產完整。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讓私募基金合法化(2)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組織可以並行
讓私募基金合法化以後,透過規範發展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扶持培育,使私募基金從地下走到市場前臺,尤其是當有限合夥製成了主流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後,其發展勢頭具有不可估量的前景。考慮到這些因素,在當前情況下,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組織可以並行。
這是因為,儘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在制度功能上優於契約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更優於其他制度形式。但是,我國證券基金制度建立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公募基金髮行已有上百隻,廣大基民已對其契約式基金比較熟悉,且對其存在利弊比較清楚,廣大投資者也已習慣了用腳投票。私募基金的投資形式讓投資者不僅可以用腳投票,而且還在於,它可以讓投資者用手投票。這樣,就使投資者多了一個維護自己利益的手段。不僅如此,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還可以使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投資者發現基金管理者用自己的錢為他們謀私利的話,還可以立即中止投資,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公募基金的投資者就沒有這麼幸運了。一旦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