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籍。由此看來,前述“自然宗教”、“國家祭典”都與妥協和保持原狀的宗旨相表裡。這種漢代的思想體系,劉秀和他的兒子劉莊都竭力提倡。
第六章名士成為軍閥(3)
豪強兼併是農村社會亂源
劉秀和劉莊在財政稅收上的表現也相當成功。他們的方針是將稅率極度抑低,可是在規定的範圍內毫不通融地執行。根據官方的資料,土地稅只有收成的三十分之一。前漢的鹽鐵專賣,在後漢業已罷除。劉秀的詔令也一再提到解放奴隸為平民。全面確定稅則是在公元39年。翌年即有十個郡守因所報不實而死於監獄。他們父子嚴峻而有心計。全國納稅戶數在王莽時代一度急劇減少,但在劉秀父子的主持下,至公元1世紀末,其數目不斷回升,自此可見新朝代的舉措合宜。公元2世紀情況略不如前。雖然不斷地與羌人作戰,宮廷內的生活也日趨奢華,可是國庫仍然沒有大量的短絀。但是在對付私人財產時,後漢朝廷暴露出它在制度與組織上的缺陷,終而造成朝代之覆亡。
在任何條件下,私人財產之膨脹總會產生問題。這私人財富可以立即變為政治權力,有時這些財富也避免不了在政治場合之中角逐。司馬遷曾提出,公元前154年很多王國全面叛變之際,西安的一個商人在三個月之內所貸之款獲利十倍。在這情形下,他所貸之款在支援朝廷之中央軍,可是不同情況之下,私人之財也可用以支援叛軍。在更為特殊情形之下,鄉村間之財富更可以促成變亂。
中國農村在歷史之發展上系以小自耕農為主體,可是因之也構成組織上的弱點。小自耕農各自經營,每家每戶也是小本的生意人。如果在這關頭又出現了一批大生意人,必因當中的不平衡而產生緊張局面,外表看來尚妥協和諧,實際已是小大之間的競爭。其演變所及,無法避免富強者得勢、貧弱者受逼。政府既無從以累進稅率抽稅,通常的情形便是稅收短絀,再則又要對貧弱無靠的人民賙濟,也連帶受牽累。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因素是,中國自秦漢以來的統一,可謂政治上之初期早熟,很多地方上的習慣,在其他國家可能造成法制之基礎者,在中國則缺乏發育成長的機會。農戶耕地既小,也無從僱請律師,覓取技術上解決爭端之原則。凡是有關借債、押當、失去取贖權(foreclosure)和強迫接收(dispossession)各種糾紛,很少能在中國透過法庭有秩序地解決。一般情形之下乃是當地富紳本人不出面,由地方上之流棍執行。而猶不止此,如果某一問題村民不能和平地解決,地方官更是無法合理地解決。儒家教養使他們不能不顧及窮人的困難,可是在維持秩序的原則之下,他們又不能將富家的利益置之腦後。他們的出路只有兩條,要不是勾結幕後有權勢之人物以自保,便是反抗他們以博得不畏豪強的聲名。下級官僚既因司法上缺乏確切的規律而躊躇,其上級之處境也大概類是。以上簡單所述,因著螺旋式發展,成為中國農村史內紛見沓至的老題目。只有一個辦法可以拯救法律的失當之處:也就是所有的官僚與平民都確實遵守紀律。
後漢因“中興”而起,也就不容易對付這類問題。其契機已成,在維持現狀和不事更革的狀態之下,又加以當日半似宗教性的信仰,只在此生此世取得滿足,那麼整個朝廷也無從廓然更張向某一方向邁進了。有了它的放任政策,漢帝國因為王莽篡位所引起的波動,經過一段休養生息才得以復元。可是財富繼續集中於私人的手中,且除了放債收租之外,缺乏其他的出處,至此只有打擾鄉村間的安寧。地方政府原來長於意識形態方面的言辭,而短於經理上的能力,如此一來更不知如何措手了。
儒術成了做官的階梯
兩漢的提倡儒術固然使官僚組織間思想一致,但也產生一種不良的影響——讀書人除了做官之外別無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