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個“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最終還是被採納了。
起草者、立法者在著作權上達成了共識。
這部法律的名稱被定為著作權法。為了適應歷來的通行說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條中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
這個同義語的“義”在哪裡呢?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沈仁幹解釋說:“不論是版權還是著作權,都是指作者的基本權利。”這就意味著,這場爭論不僅僅解決了長期爭論不休的名稱問題,而且更明確、更嚴格、更直接地把版權規定為屬於創作者個人的權利。
那麼,版權是一種什麼樣的個人權利呢?
世界上的一個通行的理論認為,版權屬於財產權的體系。一部作品的版權所有者,就像一座房屋的主人一樣。而且,它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神聖的財產。一些國家的法律就這樣規定:“在所有財產中,最神聖和最能體現人格的莫過於作者的作品,即作者的智力成果。”“一個人的任何財產,都不如其腦力勞動產品那樣為他自己所特有。”一個人的其它財產可以在夫妻離婚時分享,但版權卻不能讓作者的妻子或丈夫在離異時帶走,而必須歸作者個人終生享有。一個人的其它財產可以在某種情況下被國家沒收,但是他的版權就不可能被任何力量以任何理由所沒收。
版權——個人財產權(2)
這就與我們的傳統價值觀念大相徑庭。
比如說,稿酬,被我們習慣地認為是國家對作者的物質獎勵,是作者的按勞取酬。但是我們仔細地想一想,你使用我的作品必須支付費用,再次使用必須再次付費,換一種方式使用必須多付一種費用,這哪裡是誰鼓勵誰的問題呢?它的實質是一種交換,一種轉讓,是作品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有償轉讓。
我們再仔細想一想,按勞取酬是指一次性勞動領取一次報酬,今天的勞動領取今天的報酬,明天則不能重複領取。版權的性質就完全不同,作品一旦問世,就可能重複領酬,八十歲的作家可以從年輕時的作品上領取再版酬金,自己死後可以讓繼承人繼續保持這種權利五十年,這難道是按勞取酬嗎?它的實質,應當是“按資取酬”了。
理所當然地,作品屬於作者個人財產的理論曾經受到了我們的嚴厲批判。我們要消滅一切私有制,要割掉資本主義的尾巴,要批判資產階級法權……在1959年,毛澤東尖銳地指出:在知識分子中,世界觀的問題常常表現在對知識的看法上,究竟知識是公有,還是私有?有些人把知識看作自己的財產,待價而沽,沒有高價錢就不出賣。在這之前兩年,他就說:現在的知識分子附在什麼皮上,就是要附在公有制這個皮上。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難道能把版權看作創作者的個人財產權並用法律保護這種權利嗎?那是不可能的。
然而,事實一次又一次地告訴我們,如果確定作品是一種財產,它就應當和其它財產一樣必須有自己的主人。它的主人,絕不應當是與作品的創作毫無關係的別的什麼人,而應當是十月懷胎經歷分娩陣痛的作品之母——作者。
當然,我們也可以以國家的名義剝奪作者的這種主人的權利。但無論這種剝奪的主觀動機如何,其結果都會走向它的反面。如果創作者自己不能擁有,不能從這種擁有中實現自己,不能從這種擁有中得到快慰,除非他是一個只會生產的沒有靈魂的機器,不然他幹麼要去創造,哪裡還有創造的激情?如果人們都喪失了創造的激情,都疏於進行智力創作,那麼這個社會真真要變成一片文化沙漠。因此,所要實現的社會所有,到頭來會是一無所有。
承認創造者對其成果的財產所有權,繼而就應當承認人們享有財產的不平等。在版權及所有智慧財產權上,是不可能有什麼平等的。不平等的根源在於,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