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體弱多病。他自己也是沒日沒夜地工作,疲勞過度,他的公司也很明顯違反了勞動基準法。”
但是……
“人們認為這些都不重要。那個人被迫長期連續勞動,已經到達極限了。到達了極限,結束工作後,在回家的途中發生了事故。沒錯,是事故,但是最後卻成了不是事故。”
“為什麼會這樣?我不明白,是交通事故嗎?”
“對,是交通事故。雖然是回家路上,但也是工作上的過失致死。勞動負荷過大,僱用方也有責任。但是,他正好剛剛辭職了。”
“什麼?被辭了?”
“不是。”
再多幹點兒,提高效率,不滿意的話就走人吧——這些話一直圍繞在他耳邊。似乎他體力上也承受不了了,錯誤也變多了,在單位上受到的指責也越來越多,於是,他最終崩潰了。
他自己判斷再繼續工作的話會出危險,在那種狀態下沒辦法再開車了。作為一名駕駛員,這是正確的判斷。
但是,公司不讓他停職,不讓他休假,甚至不讓他休息,所以……
“那個男人是自己辭職的,就在事故發生的早晨。如果是解僱的話那就是不當解僱,但是他是自己辭職的,公司堅持事故和自己無關。那家運輸公司,只不過是不想承擔責任而已——如果這說得通的話,事情就會變成——至少不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
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種愚蠢的說法根本行不通,但最終卻不認為是事故,也沒有追究僱用方的責任。
“影響結果的關鍵是他的證詞。那個男人作證時說,當時人很迷糊,覺得隨便怎麼樣都無所謂了,也無法判斷紅綠燈的顏色,明知道有孩子在還是衝上去軋過去。但是,這不是真的。他是因為自己犯了罪而備受良心折磨,十分痛苦,以至於神智都不清楚了,所以他才說是自己殺死的。”
和這傢伙一樣。
——孩子們不能復生了。
——不管怎麼樣都是我殺的。
——不管怎麼贖罪我都願意。
——請判我死刑吧。
“這件事被媒體歪曲報道,被說成是——因為被公司解僱而自暴自棄,於是拿無辜的孩子出氣碾殺了他們。我沒有辦法,只能主張事故發生當時被告人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失去判斷能力,這樣做之後……”
人們越發指責我。他們說我居然那樣包庇殺人犯,每天都有喊著我去死要殺了我的恐嚇信發來。
而那時,受害人的母親正在享受海外旅行,父親則整天沉迷在賭博中。
加害人的妻子自殺了,於是再沒有人能照看臥病在床的老母親。親戚雖然有不少,但人人都覺得做殺人犯的親戚很沒面子,全都和他們家斷了關係。
加害者越來越絕望,說隨便怎麼樣都不管了。
他只會一個勁地說快點判我死刑。
判決結果是有罪,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喊著“快點殺了我”的被告,他的發言並沒有被認為是在反省,而是被認為只不過是一種自暴自棄殺了孩子們,到最後依然自暴自棄的表現罷了。
但是這樣真的好嗎?
“怎麼可能好。我當時勸他上訴,但他沒聽我的。他服了十年刑,最後死在獄中。臥病不起的老母親也沒有人照顧,就那樣死去了。”
在沒有人知道的情況下,無聲無息地……
“你怎麼看?沒錯,他是奪走了天真孩子的生命,這是犯罪,是應該贖罪的行為。但是虐待呢?過量勞動呢?這些真的毫無關係嗎?不,不對不對。這個案件是極端例子,就算多不服那個判決,這事是個例外。這種事很少見。但是,就算沒有這種極端例子,在某種意義上把受害人家屬神聖化的社會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