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佈完大赦令後,呂布就著手完善原先的《大漢律令》,讓廷尉法衍、刑部尚書應劭、刑部侍郎鍾繇等上百位法學家聯合一起,按照呂布的意思,花了兩年時間,修訂出一本《憲章》、一本《法典》。後來被呂布命名為《大中華憲章》、《大中華法典》。
在《大中華憲章》裡,呂布確定了皇帝是萬民之主。確定了皇權的至高無上,確立了皇室之下萬民皆平等的準則,所有中華百姓若無罪行皆有政治權益,皆為公民,皆平等,官民在道德、信仰、法律上皆平等。皆享受《大中華憲章》和《大中華法典》的保護。那些觸犯《憲章》和《法典》而被剝奪政治權益的人除外,他們被剝奪政治權利,必須接受勞役和監管,終身或一部分時間裡不能行使政治權利。
皇帝之下,三權分立。議政院逐漸擁有立法權,首相領導的政務院有行政權,廷尉改為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法律需要議政院透過,但首相有否決權,即使首相透過了,最高法院若指出裡面那條法律違反了憲法的某個基本原則,沒有另一方的認可,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以完全做主。皇帝享有最高否決權。
《大中華憲章》裡規定了各個機構的組成形式,特別是議政院的組成規則,規定了每個機構的權力和義務,規定了各級官僚在接受上級監督的同時,必須要接受同級議政院的監督和質詢,中央一級,首相除了向皇帝負責之外,必須要接受國家議政院的監督。
在《大中華憲章》的《序言》裡,呂布沒有聽從應劭、鍾繇的建議,沒有把自己如何打天下的威風歷史寫進去,他始終覺得自己能得到天下是民眾的選擇、民眾的支援,他不應該有絲毫的洋洋自得,反倒應該謙卑恭敬地感謝民眾的支援,並矢志不渝地為大部民眾的福祉而繼續努力。
呂布在《序言》裡寫到:“我們中華人民,為了構建一個完善的國家,為了樹立正義,使人民生活安寧,共同防禦外敵,增進全民的福祉,並確保我們及我們的子孫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共同決定製定本部憲法”,序言的核心關鍵詞為人民、正義、幸福,一開始並沒有提及呂布本人,更沒有提要確保他呂氏純正血脈對中華帝國的繼承,還是那句話,他覺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選擇,如果一個政權窮兇極惡坑民害民,縱然把自己宣傳的書寫得再正確無誤,最後還是不見得有什麼好下場,像薩達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裡,把每一個合法的中華帝國公民的權益都說得清楚明白無誤,特別強調了幾點:
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檔案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宣告保證,並詳細開列應予搜查的地點、應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
士兵在和平時期,非經房主許可不得駐紮於任何民房;在戰爭時期,除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進駐民房。
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
此後做得所有修正,都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和保護人權,在不斷地限制官僚公權力的同時,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大中華憲章》裡使用了上百個“不得”、“應當”,比如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定,“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佈。”又規定“公務人員的財產必須公開。” 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 “帝國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公民的選舉權”,諸如此類,這些詞彙全部都是用來約束官府行為,限制官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在此之前,應劭、鍾繇他們做出來的憲章裡使用了三十多個 “不得”、“應當”,但卻全部用來約束 “地方”、“組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