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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會經濟體制改革提出了具體建議。6月26日,聯邦議會公佈了社會政治共同體基本法草案和公民稅金基本法草案,討論了個人消費、生活水平和縮短每週工作日等問題。接著,11月25日,聯邦議會透過了關於1964~1970年社會計劃方針的決議。12月7~13日,南共聯盟召開第八次代表大會,與會者以極大的注意力討論了自治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經濟關係的非國家集權化問題,改革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得到大會的確認。

圖7…4南共聯盟召開第八次代表大會(1964年12月)

上述一系列工作為南斯拉夫社會經濟實行根本改革準備了條件。“1964年的一系列措施,為按市場規律自由活動和排除經濟中的行政干預開闢了道路,成為宣佈經濟改革的序幕。”布?佩特拉諾維奇和莫?澤切維奇:《南斯拉夫1918~1984》 (檔案彙編),第937頁註釋。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2)

1965年改革措施的出臺,既總結了以往改革的經驗,又對南斯拉夫後來的社會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產生了有力的刺激作用。當時南斯拉夫報刊在評論這次改革時寫道:“對這次改革的評價,可以說,它是繼實行工人自治之後,在南斯拉夫經濟中涉及面最廣的一次改革。所以可以想象得到,這次改革從根本上會觸動經濟活動和社會事業的一切領域。”1965年7月25日〔南〕《戰鬥報》評論:“經濟改革生效”。

因此,1965~1971年被視為南斯拉夫繼50年代之後的第二次改革高潮。這個時期改革的重點是開始實行市場經濟,主張取消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特別是取消對投資決策的控制。以價格改革為例,南斯拉夫最初建立的是標準價格制度,後來轉變為統一價格制度,也就是說,政府為每一種商品確定了固定價格。1962年,由政府確定價格的工業產品數量達到67%。1965年7月宣佈的物價指令,允許生產組織可以把62類工業品的價格提高5%~59%不等,並允許對其他18類工業品自由定價。1967年8月1日,聯邦議會透過關於價格的制定和社會監督法。該法令最重要的原則是規定勞動組織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自主地確定自己的產品和勞務的價格。當然,勞動組織在制定產品價格時,要遵守社會契約和自治協議的協調,並關心經濟全域性的穩定。社會共同體透過價格登記,規定最高價格和凍結價格等辦法來直接監督價格。實行這種價格體制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同年7月11日,聯邦議會透過關於外國人對南斯拉夫勞動組織投資法。該法規定,在合資企業中,外資可佔49%,必要時還可以提高。外國資方可以將屬於自己的80%的利潤匯走,餘下的20%應投資南斯拉夫企業,外資所得利潤的課稅率為35%。同時規定,外資不能在銀行、保險、國內運輸、貿易、公用事業、社會事業和科研部門投資。實行這一鼓勵外資的法令,有利於把西方發達國家的生產資金和技術吸收到南斯拉夫經濟中來,使南斯拉夫經濟更容易立足於世界市場。實際上,從1965年起,美國、英國、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國的資本已開始向南斯拉夫的石油、汽車製造、制鋁、水泥、木材、電信器材、水力發電等工業部門,以及旅館和旅遊等行業投資。

這一階段的改革使市場規律能充分發揮作用,有利於發展生產、搞活經濟。但是,改革的實際程序遠比開始時所想象的情況要複雜得多,從一開始就不平靜。為了理順經濟領域的各種關係,不得不放慢工業發展的速度(參見表7…5),為改革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表7…51960~1969年工業年均增長情況表單位:%年份平均每年增長率時期平均每年增長率1960~19617�21961~1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