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可以由農業部來監管,而治安維護、糾紛協調可以由軍警部監管,紅白理事、宗教事務可以由民政部門監管,以此類推,管理人員還是這些人,但可以把這些細化的職能性機構權力下放給社員,而我們只履行指導和監管的責任。”
“這些半獨立的基層組織能夠有效地協調社員之間的關係,同時給社員之間,社員與管委會之間建立起更多溝通對話的渠道。我們現在的問題就是指望管委會的幾個人能眉毛鬍子一把抓,把什麼事情都管完,但就是沒想過把一部分權力下放給老百姓,讓他們組織起來進行自我管理。我知道大家都會擔心舊時農村的宗族式管理體系,但我們採用這種新興的管理結構,就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宗族關係對我們推行農村政策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