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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序一(1)

建立反貪汙賄賂專門機構是我就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後的一項新的檢察業務。

在高檢院工作5年中,我們領導班子自始至終集中精力抓懲

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工作,思想一致,成效較為顯著。為什麼我們要這麼做?因為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下,貪汙賄賂犯罪仍然是各種*現象中最突出的*行為之一。儘管這種醜惡現象,古今中外,各個國家、各種社會制度概莫能外,而且嚴重程度比我們想象的要驚人得多。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政權,應當把反貪倡廉工作做得更好。依據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機關理應責無旁貸地擔負起反貪汙賄賂工作的重任。實踐證明,我們這樣做,不但完全正確,而且效果很好。

1988年5月,我剛到高檢院工作。當時黨中央主要領導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小型會議,專門討論如何反對*、反對貪汙受賄、加強廉政建設的問題。我參加了這次會議。同年10月,在中央主要領導同志主持下,又在中南海勤政殿專門聽取北京市東城區關於“為政清廉”試點工作的情況彙報。在這兩次會上,中央領導同志都談到了對當時貪汙賄賂犯罪現狀的看法,談到了當時反貪汙賄賂存在的問題和應該採取的對策等。透過這些議論,使我感覺到中央決策機關一些領導同志對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還不十分了解,認為檢察機關與監察部門分成多個部門,一個掌管犯罪偵查,一個掌管行政處理,領導同志認為值得研究,並認為我們國家迄今還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同貪汙、賄賂犯罪作鬥爭。因此,提出可以設想成立一個相容處理黨紀、政紀和法紀在內的某個機構,如類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貪汙局等,去從事懲治貪汙賄賂等*行為的工作。

我對檢察機關的歷史情況不十分熟悉。在這種形勢下,我和黨組同志認真地回顧和學習、研究了自1982年以來,檢察機關圍繞各個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堅決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以及有關的法律規定。學習、研究之後,我們形成了這樣的共識,認為下面三點應該肯定:一是就這幾年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工作的結果看,從懲治貪汙賄賂犯罪這個角度說,應該理直氣壯地講,在整體上我們的黨政機關是廉潔的。共產黨員、國家幹部,特別是高階幹部的絕大多數是好的,貪汙受賄分子只是極少數。同時,從檢察工作這個側面也應該看到,貪汙賄賂問題的確又是嚴重的,而且發生在黨政機關的極少數貪汙、受賄分子所造成的影響極壞。所以,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這場鬥爭要長期地堅持下去,絲毫也不能動搖。二是依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罪案是檢察機關一項重要職責。按照現行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透過的1980年1月施行的《刑法》第155條貪汙罪、第185條受賄罪,以及同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貪汙罪、侵犯公民*權利罪、瀆職罪以及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檢察機關重建的10年中,檢察系統就此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黨中央作出了嚴懲嚴重經濟犯罪的重要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即釋出了相應的決定,對刑法有關條款作了補充、修改。1986年4月,高檢院提出“檢察機關要在絕不放鬆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把打擊嚴重經濟犯罪作為主要任務來抓”。從1982年算起的7年中,檢察系統共立案偵查處理了貪汙案件124000多件、受賄案件3萬多件(佔各種經濟犯罪案件的60%),其中萬元以上的貪汙大案21000多件、受賄大案3400多件。在打擊經濟犯罪*挽回經濟損失約19億元。整個檢察系統都建立了經濟檢察部門。反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