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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以立刻自封為這塊土地的主人了嗎?難道由於有力量把別人

從這塊土地上暫時趕走,就足以永遠剝奪別人重新回來的權

利了嗎?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若不是用該受懲罰的篡奪手

段,——因為他們對其他的人奪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賦給大家

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麼能夠攫取並剝奪全人類的廣

大土地呢?當努涅茲·巴爾波在海邊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

義宣佈佔領南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的時候,難道這就足以剝

奪那裡全體居民的土地並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嗎?

然而就在這個立足點上,這種儀式卻枉然無益地一再為人們

所效顰;而那位天主教的國王在他的暖閣裡只消一舉就佔

有了全世界,只要隨後把別的君主已經佔有的地方劃入他自

己的帝國版圖就行了。

我們可以想象,各個人毗鄰的和相聯的土地是怎樣變成

公共的土地的,以及主權權利從臣民本身擴大到臣民所佔有

的土地時,又怎樣變成為既是對於實物的而同時又是對於人

身的權利;這就使得土地佔有者們陷於更大的依附地位,並

且把他們力量的本身轉化為使他們效忠的保證。這種便宜似

乎古代的國君們並不曾很好地感覺到,他們僅只稱為波斯人

的王、塞種人的王或是馬其頓人的王,好像他們只不過自認

為是人民的首領而不是國土的主人。今天的國王們就聰明得

多地自稱為法蘭西王、西班牙王、英格蘭王,等等;這樣,他

們就既領有土地,同時又確實領有土地上的居民。

這種轉讓所具有的唯一特點就是: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

時遠不是剝奪個人的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

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用變成為所有

權。於是享有者便由於一種既對公眾有利、但更對自身有利

的割讓行為而被人認為是公共財富的保管者,他們的權利受

到國家全體成員的尊重,並受到國家的全力保護以防禦外邦

人;所以可以說,他們是獲得了他們所獻出的一切。只要區

別了主權者與所有者對同一塊地產所具有的不同權利,這個

二難推論是不難解釋的,這一點我們在後面就可以看到。

也可能有這種情形:人們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

已開始相結合了,然後再去佔據一塊足敷全體之用的土地;他

們或是共同享用這塊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權者所規定

的比例來加以劃分。無論用什麼方式進行這種佔領,各個人

對於他自己那塊地產所具有的權利,都永遠要從屬於集體對

於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權利;沒有這一點,社會的聯絡就不能

鞏固,而主權的行使也就沒有實際的力量。

我現在就要指出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以便結束本

章與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

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

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儘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

等,但是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