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就隨便瞎搞?花星肯定不幹。除非葉梓能夠不讓花星知道交易的內幕,但是……這可能嗎?
娛樂圈裡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秘密,只看你是不是有心去挖掘。葉梓和組委會之間的交易情況,是絕對瞞不住有心人的。
葉梓和花星唱片是合作關係,雙方是有合同約束的。像這種為旅遊節寫歌,買賣歌曲的合同都要交給花星過目備案。過低的交易價格,對於花星來說就是一種吃落落的羞辱和不尊重,一定會影響葉梓與花星之間的合作。在這樣關鍵的時期,葉梓寧可得罪旅遊節組委會。甚至得罪雲省上層領導,也不可能違反與花星之間的合約。
所以這個事情,無論是旅遊節組委會還是葉梓這裡,一個是zhengfu的臉面,一個是合約的約束,兩方面都無法退讓太多。
那就肯定要想其它的辦法。
“老弟,組委會這裡最高也就只能出到一萬元,而且出到這個價格。他們還有一個附加條件。”李志飛已經成功的將自己摘了出去,所以也就沒什麼好隱瞞的。立刻就將組委會的想法完全倒了出來。
“他們希望在旅遊節主題專輯出版的時候,這首《彩雲之南》能夠跟你聯合署名。”
“聯合署名?”葉梓稍一尋思,就知道了組委會的打算:“一萬元就想聯合署名?李哥,您沒跟我開玩笑吧?”
“再說了,他們憑什麼啊?”
李志飛苦笑道:“老弟,這事兒可不是我搞出來的。你問我我也不清楚啊。”
“我只知道就是這個條件。要麼五千元沒有附加條件,要麼就一萬元聯合署名。”
“老弟,要我說的話,還是一萬元聯合署名來得合算一點,至少組委會答應你的名字是排在前面的。”
李志飛從自己的角度勸說了一句。
聯合署名的情況其實很常見。許多大型晚會或是演出活動上。很多歌曲都是由多人一起作詞作曲的,這裡面有很多就是屬於這種“聯合署名”的情況。
詞曲作者好不容易寫出一首好歌來,好不容易被晚會或者活動採用了,結果又碰到個“聯合署名”的要求,你說冤不冤?憑什麼我絞盡腦汁辛辛苦苦寫出來的作品,因為某某人或是某某組織的要求,就跟認都不認識的人拉上關係了?萬一這首歌曲真的走紅了,那利益方面又怎樣分配呢?
這都是攪不清楚的事兒!
不過這種“聯合署名”的做法,還算是不貪心的。署名的一方求的是名,一般不會在利益方面有過多要求,原作者得利,分出名來給署名一方。
要是運氣不好,碰上那種又要名又要利的貪心傢伙,那創作者可就真的倒黴了。隨便給你一點錢打發掉,然後你的作品就被他們直接佔為己有,這位詞曲作者直接就“被槍手”了,還沒有地方說理去。
打官司?
在華夏這樣的環境下,跟zhengfu部門打這種著作權益官司,先不說能不能打贏,人家理都不會理你。
就算真的打官司了,你也拿得出過硬的證據。能打贏嗎?人家一句“借鑑”就能輕鬆過關,要不用一個“巧合”的名目也能脫身出去。沒見瓊阿姨打個證據確鑿的抄襲官司都花了幾年時間,累了個半死嗎?瓊阿姨這樣的名人都是如此,你一個小人物那就更沒有什麼力度了。
而且音樂創作上的東西更難舉證,打起官司來那就更加麻煩。即便勝出了,歌曲的影響早就已經打出去,你也拿不回應該屬於你的那份榮耀和利益。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葉梓肯定不能跟組委會直接硬上硬來,要想一個合適的辦法才行。
想了一下,葉梓慢慢的說道。
“李哥,我先跟花星那面兒聯絡一下,看看有沒有什麼通融的辦法,一會兒我們再繼續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