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
“既然你說到因果關係,那我就好好給你掃掃盲。”
張三淡淡開口了。
一開口就是老陰陽師了。
“鑑於對方律師似乎並不懂得什麼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甚至還企圖用近乎於胡攪蠻纏的方式為我方當事人扣上罪名,我覺得我很有必要好好給他解釋一下。”
“所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指的是犯罪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
“簡單說來就是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張三直接解釋起來。
“而這個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是有判斷依據的,並非草率的主觀臆斷就能夠下定論。”
“首先就是客觀性。”
“也就是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是不受人的主觀而發生轉移或者改變的。”
“就比如a拿刀捅傷了b,顯然a這個‘持刀傷人’的行為與b的‘受傷’這個危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客觀上的因果關係,不管ab是否承認。”
“但是在本案中,顯然這種客觀性並不存在。”
“其次,就是必然聯絡性。”
“簡單說來就是,危害行為‘必然’會引發危害結果,雙方之間存在一種必然的丶合乎規律的聯絡。”
“比如持刀傷人和受傷,這顯然是存在必然聯絡的,除非被傷之人刀槍不入。”
“而本案中,這種必然聯絡性存在嗎?
“很顯然並不存在。”
張三聳了聳肩。
臉上滿是輕蔑的笑容,又帶著幾分桀驁不馴。
“最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性質,便是時間性。”
“這個也很好理解,肯定是危害行為在前,危害結果在後,不可能前後顛倒。”
“而且,時間間隔也是有要求的。”
“本案中,危害結果顯然就是死者的死亡,而要想為他的死亡確認責任方,或者行為人,那麼就需要從死者死亡之前的這個時間段去尋找。”
“在此我就想請問對方律師,死者死亡之前或者時間再寬鬆一點,在死者翻越欄杆之前,有人對他採取過什麼危害行為嗎?”
“你看看三名被告人,請你告訴我,他們之中的哪一個或者哪幾個,在死者翻越欄杆之前到死亡這段時間裡,對死者實施過危害行為?”
“誰推他了?誰打他了?還是誰威脅恐嚇他了?”
“都沒有啊。”
“三名被告人只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憑什麼能認為,他們的跑步,跟死者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呢?”
張三話音剛落,審判庭內頓時響起了一陣鬨笑聲。
這個案子社會關注度很高,因此在今天開庭的時候,不少人跑來旁聽。
此刻的旁聽席上就坐滿了人。
座無缺席。
聽到張三的話,頓時都綳不住了。
是啊,
人家只是在那裡跑步而已,誰知道那李凱亮哪根筋搭錯了,看到有人跑步,就嚇壞了跑去翻欄杆。
你說你,翻欄杆就翻唄,還把自己搞死了
這種死法,也算挺窩囊的了。
“咚——”
法官趙東昇敲響法槌,開口道:“肅靜!注意遵守法庭紀律!”
審判庭內的聲音這才逐漸平息。
但對面那三個人的臉,已經是一個比一個難看了。
黑得好像抹了鍋灰一樣。
而張三則是繼續開口道:“綜上可知,三名被告人與死者的死亡,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自然是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