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地說了兩句萬金油的辯護詞,便就此作罷。
接下來邀請第四個被告人受審。
羅婭慄,微信公眾號“婭婭話社”,粉絲5萬+,同名微博賬號“婭婭話社”,粉絲30萬+。
兩個平臺,三篇文章,總的瀏覽量過千萬。
也是非常出眾了。
張偉長出一口氣,調整心態,重整旗鼓,起身為其辯護:
“我方當事人並非有意誹謗!”
“她完全是受到網路不實資訊的誤導,誤以為自訴人耍大牌,態度囂張,當街行兇。”
“正是在這樣的錯誤認知之下,才出於義憤,發表文章進行批判。”
“我方當事人是無意犯罪,過失犯罪,應當從輕判處。”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即便造成的危害和後果一樣,但是在量刑上,也會有相當大的差距。
舉個很直觀的例子: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量刑卻相去甚遠。
而過失呢,又分為兩類:
一類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
另一類是過分自信的過失,即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後果,結果並未避免。
張偉主張羅婭慄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此基礎上爭取減刑。
可他話音剛落,便遭到張三的強烈反對。
“姑且算被告人是受到不實資訊的誤導才釋出誹謗文章。”
“可在我方當事人直播澄清之後,它依然選擇性眼瞎,我行我素,放任文章繼續傳播,繼續發酵,又作何解釋?”
張偉:“啊這……”
“呵呵,這還不算完。”
張三舉起一份證據。
“事發之後,曾有數名熱心網友給被告人發私信說明情況,可它非但沒有及時刪除誹謗內容,停止侵權,反而還對熱心網友冷嘲熱諷,足見態度之囂張和惡劣!”
“審判長,我申請出示證據。”
蘇貫徹點頭:“同意。”
很快,一份證據被當庭呈現。
是幾張微博私信截圖——這些都是林北的粉絲髮給他的。
從私信截圖中可以看到,網友給羅婭慄發私信為林北澄清解釋,還自帶了證據。
有的是影片連結,有的是截圖。
可羅婭慄不但沒有聽勸,反而還罵網友是“北孝子”、“洗地狗”之類的。
囂張嘴臉展露無疑。
張偉嘴角不停抽動。
這蠢娘們兒,有這種事居然瞞著他。
焯!
現在被打了個措手不及。
回覆私信,就表示羅婭慄看到了訊息,也知道了真相。
可它還是散佈誹謗資訊。
這不就妥妥的故意犯罪麼?
但張三的攻勢還遠不止於此。
“被告人在微博和公眾號發的文章,全都開通了流量主,可以透過瀏覽和點選獲取收益。”
“瀏覽量越高,收益越高!”
“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行為是出於盈利目的。”
“為了一己私利,明知是誹謗資訊也要發表和傳播,不惜傷害他人為自己牟利。”
“如此種種,足以說明被告人不但是故意犯罪,而且主觀惡性極為強烈,請合議庭從重判處!”
張三聲音洪亮,語速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