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算認識的嗎?”
“不知道,人家說那種是混臉熟的顧客與店員。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樣就算認識的話,那這個世界上大家都認識了。”
“也許吧!所以我才要問你,是怎麼個認識法?”
渡來陷入沉思。
“比如說,我和你是認識,是委託人與律師的關係。”
“我是顧客?”
“和顧客又不是一回事。”他並沒有委託我,我是他的國選律師①。
“不管怎麼樣,請你好好地和我說清楚。”渡來露出了為難的神情。
“你好像有點為難啊。”我說。
“是挺為難的。”渡來回答道。
“沒什麼好為難的,照實說就好了。”
“照實說了又被說不對,所以才為難。”
“你沒有照實說啊。”
為難的是我才對。
不好辦,非常不好辦。
有的委託人什麼都不說,有的說假話,有的為了能夠輕判甚至胡扯瞎說,還有的是真的什麼都不記得了。
不說的話,就逼到對方說。只要找到不肯說的原因,然後再排除掉這個原因,基本上都變得肯說了。
是謊言的話揭穿就行,如不能看穿謊言,那當時你就已經輸了。
遇到冒失的人加以告誡就行,碰到忘記的那就只能讓他想起來。
多數情況下,委託人與律師的利害關係一致。如果說“利害”這種表達方式有語病,那或許可以說是朝著相同的方向。不,是必須朝著相同的方向。
至少律師是站在委託人這一邊的。
就算是在被告人一點兒也沒期望減刑的情況下亦是如此,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委託人那樣的辯解是否正當合理。就算已經認罪、悔過,也不能全盤接受檢察方要求的判處。為了量刑正確,必須經過嚴正而詳盡的審議。
不管怎麼樣,我是站在被告人的一方的。
但是,這個男人——很難辦。
問他問題,他會回答,也沒有說謊,也已經認罪。
原本渡來健也就是按自首處理的。他已經招供了罪行,還知道很多隻有兇手才知道的真相,也有物證。他的供述既沒有錯誤,也沒有隱瞞,不像在包庇他人,也不像有所偽裝。毫無疑問,渡來健也確實是兇手。他沒有主張自己無罪,也沒有希望減刑,非常的老實。
但是,讓人難以理解。
比如說,動機。
渡來健也為什麼要殺害鹿島亞佐美?
這一點,我完全無法理解,檢察官他們估計也無法理解。不過,既然本人都已經承認,也有物證,不管怎麼樣,他肯定就是兇手。正是因為這是不可動搖的事實,所以才會對他進行起訴,確實有罪這一點是不會錯的。雖然不會錯……
“希望你能配合我。”
“哦,我要做什麼?”渡來健也說道。
“做什麼?再這樣下去,就沒有任何辦法了,簡單地說,就沒法定罪了啊。”
“不是殺人罪嗎?”
雖然是這樣沒錯。
“殺人也分很多種。有過失殺人的,有打群架死的,有想傷害他人但並沒有想置人死地等正當防衛的案例。就算不是這樣,還能酌情減刑,充分表現出反省的態度也會影響量刑,除此之外還有精神不正常等情況。”
“麻煩死了。”渡來說道。
“你居然說麻煩?”
“不,你別誤會。我覺得五條先生的工作是非常了不起的,並沒有想對這個說什麼,我也知道這種事嘛,要走程式,是沒辦法的,不過既然我殺了亞佐美,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吧,這樣不就行了!”
“不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