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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章 嚴懲不貸

的罪行,朝廷也有律令條例加以懲罰,早在西魏同治年間便開始修編的律令也早已經成文,並在大唐開皇元年便正式頒行為《開皇律》。

按照《開皇律》的法規,於畿內市井坊間行兇的懲罰也因罪行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嚴重的直接斬首或絞殺,輕一些的也有笞、杖等刑罰。

宇文直等人由於並沒有傷人至死,故而自然用不上最頂格的處罰,不過由於他們所劫持的乃是有官爵在身之人,所以也夠得上徒刑與流放的邊。

但是《開皇律》中對於官員犯事同樣也有優待規令,分別是議、減、贖、當。

議為八議,八議分別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身份,這八種身份的人需按照特別的司法程式,並且在處罰的時候要酌情減免。減則就是八議人員與七品以上官員犯事,比照常人要減免一等。贖就是繳付罰金,用以減免罪責。當為官當,官員犯法可以用自身的官品折抵徒刑和流刑。

如果按照律令條款進行宣判的話,那這些紈絝子弟們多數交一點罰金,然後承受一些笞刑,事情也就算交代過去了。而這顯然是李泰所不能接受的,如此懲罰也完全收不到任何警誡之效。

這一次宇文直等人當街擄走高湝,以及之前高延宗當街襲殺崔季舒一事,全都反應出京畿之內治安情況堪憂,而在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天下適亂年久,這些官宦權貴們對於所掌握的勢力任性使用,並且朝廷在律令監察層面上根本做不到有效的管控與防禁,如此才令他們有恃無恐。

在許多人看來,他們的官爵本身就擁有著任意而為的特權,功勳官爵就是為了不受約束。或許對上需要奉守忠誠效勞的責任,但是對下則就仍是百無禁忌,不必恪守什麼規令的約束。

天下紛亂多年,無論是朝廷的律令章制還是社會的道德規範都遭受了極大的破壞,想要重新建立規範起來也並不容易。

尤其長安城中權貴眾多,他們為國效勞盡忠,結果還要與黔首百姓共享城坊資源、共同遵守城坊規令,如果本身沒有一定的道德素養,實在是很難遵守。

所以歷史上一直到了隋唐時期,畿內民風仍然是關中排的上號的差,因為充斥著特權階級和投機者,以及各種強梁盜匪,可謂是五毒俱全。

李泰自然不想在他統治下的長安城仍然一直存在著此類的問題,嚴抓此事正是為了以儆效尤,在聽完柳慶等人的案情奏報之後,他便開口說道:“此群徒謗議朝政一事,先行處斷判決。判決之後,群徒不得放出,轉為京兆府獄收監。”

現行的律令條款,並不足以對這些人加以嚴懲、警示時流,所以李泰便打算先對他們進行另一項量刑比較自由的罪事進行懲處。同時督促有司加快新的相關令規的編擬,雖然並不能以後編之刑令嚴懲前罪,但數罪併罰之下,也能給人以足夠的警誡之效。

謗議朝政,輕則擾亂視聽,重則心懷不軌,量刑如何,全憑君王和當權者一念之間。尤其如今朝廷正以官爵而大酬功士,這些紈絝子弟竟然膽大妄為到認為朝廷封授不公,如若不加嚴懲,自然不足以正視聽。

所以當有司據此判決的時候,量刑起來那就嚴重多了。

凡所涉事人員,有蔭授官爵者盡皆革除,並加禁錮之刑、不得參預選官,直接給這些人的政治前途提前畫上了一個句號,其中宇文直、於蘭作為主犯,並加流放之刑。至於太傅於謹,因教養不善而奪其太傅榮銜,念其舊勳以三公禮歸邸榮養,不再參與朝政。

其餘同案而不同罪人員,鴻臚卿於寔黜落出朝、發為湘州長沙太守,尚乘奉御高孝琬則奪其爵、所蔭父爵以縣伯還授其兄高孝瑜,高孝琬則貶為沙苑副監,離京前往沙苑掌管沙苑廄畜牧事宜。

一番懲罰公佈出來,自然是令朝野凜然,京中時流誰也沒想到,僅僅只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