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肉體、精神和靈魂之自由提供更高諧和度一樣。反之,我們所要求和需求的統一和分裂可能就會發生違背唯相法則的相變。也就是說,只有將統一和分裂之相應定位以及相應範疇設定在不違背唯相法則的基礎之上,才能保證非對立性原則在有關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上得到相應的體現。所以,任何基於民眾個體、民眾部分及相關的排列組合之體現之分裂表現都不得建立在違背民眾作為統一象徵的國家之體現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任何民眾個體、民眾部分都不得挑戰民眾作為國家主權、國家權力唯一主人的天然權威,否則,必受懲罰。從現實的角度佐證:若中國共產黨綁架十多億大陸民眾(民眾之部分)、中國國民黨或*進步黨等綁架兩千多萬臺灣民眾(民眾之部分)向民眾(國家:因為黨派爭鬥進而演繹之政治制度等的歷史原因造成的國家分裂之情況對民眾來說是不允許存在的)發起挑戰的話,民眾可直接授權國家武裝力量(延伸閱讀後續之相關內容)對相應挑戰者(黨派等)進行相應的懲罰。黨派尊嚴?!放你娘個狗屁,作為民眾的狗奴才,黨派有你娘個*尊嚴——不好意思,話雖說的霸道,但意思無疑是表達清楚了。
在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上,雖然有以上內容已然表達的很清楚,但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民眾),我們有必要額外的將民眾之國民性、民族性和公民性的定位和表現力以及她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做下解釋,以便我們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之主人的定位更為堅實和當然:在民眾及相關政治定位之內涵和外延的基礎之上,我無須再做更多煩瑣的論證,只需用一定延展性的說明即可表達對此問題的闡釋。那就是,作為民眾個體以及民眾的社會性,我們尊重因文明繁衍性衍生出的民族性,也就是說,在民眾個體和民眾社會性之基礎上體現出的民族性,除已有的有關政治權利的平等、自由和均衡之外,國家會根據民族性的現實情況在經濟、文化教育(包括語言、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等方面給予民族性表現的民眾個體和民眾社會性相應的一視同仁的生存性、安全性、尊嚴性和自由性的強化性支援。但對於政治基礎之上的國家而言,無論是民眾個體還是民眾社會性,都只有公民,並無民族性。以上之民族性和公民性的結合便為國民性,但基於現實的操作性,國民性此一概念在政治表現力方面使用頻率不會很大。依此原理,這之後,民眾(國家)賦予之地方自治不在特設民族自治區以及特別行政區,只維持歷史慣性之類似性傳承下來的省、直轄市(以及詳分的市、縣、鎮、村)之地方自治建制。這一原理同時也明證,我們的國家(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是以民眾作為主人為基礎(表現為民眾生存之地及民眾生存之地擴充套件區:包括領土、領海和領空等)的主權國家,這就意味著,在我們的國家,只有根據國家治理和管理的需要而設定的相關機構和自治地方,而並無所謂邦聯和聯邦之說及相關設定,更無所謂地方主權之說及相關設定。
到此,自然而然及必須闡釋的一個相關設定便已在我們的眼前了:民眾天然享有的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利主人的基本權利之一,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不但保證了民眾天然權利中的自由權,而且保證了民眾天然權利中的平等權,同時,也保證了民眾各種權利的均衡性發展。民眾天然享有的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不但表現在以民眾為基礎的國家主權範疇之內(即我們通常所說我們自己的國家)(唯相法則所賦予),同時,也表現在以民眾為基礎的國家主權範疇之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外國)(造化法則和唯相法則完美結合所賦予)。此證:凡限制民眾之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之行為,都屬對民眾天然權威挑戰之行為。這就意味著,我們目前所實行的戶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記制都屬對民眾此一權利的公然侵犯,也就是說,我們目前實行的戶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記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