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口供不能隨便說,這是一個很關鍵的知識。有很多人不懂這些,隨口一說,結果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口供一旦形成,就很難再推翻。 尤其是辦案人員,最為敏感的事情就是翻供。如何取得口供是偵查機關的事情,如何使用口供則是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的事情。現代刑事程式中,講的是不輕信口供,但是如果你承辦一個刑事案件,開啟刑事卷宗以後,你會發現撲面而來的主要還是口供。 對於口供的偏愛,並不是某一個司法工作人員的特別習慣。事實上,全世界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於口供都是特別倚重的。既然已經把口供當做辦案的基礎了。那麼,口供的變化,也將影響到案件的辦理。鄭方現在的翻供行為,就是在已經形成卷宗的案件證據體系的破壞。這是辦案人員所最為忌諱的。 以前交代的對不對,是不是你交代的,筆錄上的簽名是不是你本人書寫的,這三個問題成為維繫口供效力的主要基礎。 “公訴人現在可以訊問被告人。”董倩說道。 “被告人,你在偵查階段供述中是不是承認了殺害蘇玲?”馬東生問道。 “是,不過……” “你回答我的問題就行了。偵查機關所取的筆錄中關於殺人後分屍的內容是不是你供述的?” “是,我當時也不想說。不過,號裡的人告訴我,要是不配合公安,我就回不了家。我才這麼說的。” “你剛才是承認相關供述是你作出的,對吧。” “對。” “筆錄的最後一頁有你寫的一行字,請你向大家宣讀一下。”說著,馬東生遞過一份筆錄,讓法警交到鄭方的手裡。 “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說的一致。”鄭方說道。 “我沒有問題了。”馬東生說道。 整個訊問過程,馬東生並不糾纏於案件的具體情節。他不需要在法庭上讓鄭方親口承認相關案件事實。在這個場合,鄭方死咬著不承認,馬東生也是沒有辦法的,反而可能造成整個局面的被動。 馬東生對於這個場面,自然有應對之法。他不會犯年輕檢察官常犯的錯誤。在庭審過程中過於急躁。要知道,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是程式的操控者,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對檢察官有所畏懼。 在審判階段就不一樣了。程式的操控者是法官,檢察官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力,與律師一樣進行交叉盤問。這也讓被告人對檢察的畏懼感有所下降,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當事人在審判階段已經明確感覺到生命受到威脅。這個時候,他們已經沒有什麼可怕的了。 在自己的操控力下降,而被告人的反抗意志在上升的時候,就需要用一些巧妙的辦法。既然被告人已經直接否認之前的口供,馬東生就開始繞開事實,只談筆錄的簽名以及內容來源。透過訊問,既實現了鞏固口供證明力的作用,又迴避了與被告人的直接對抗。讓鄭方本來要說的話,沒有機會說。這是庭審中最為智慧的表現,也是最簡單有效的表現。 鄭方翻供了,這種突發事件,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平息了。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事情,今天的庭審出現了,未來別的庭審中也會出現,這種情況會一直出現在司法程式中。應對這種口供的反覆,已經成為檢察官的基本功。馬東生在庭審中輕鬆平息了鄭方翻供可能帶來的影響,顯示出了他出色的功底。這一刻法庭屬於馬東生,整個節奏進入了他的節奏。 “辯護人有問題問被告人嗎?” “有。” “好,辯護人向被告人詢問問題。”董倩早就預料到田詩不會坐視庭審節奏被馬東生掌握,她一定會有所動作。果然不出所料,田詩開始詢問被告人。 檢察官詢問被告人叫明知故問,因為檢察官想要被告人說的內容,都是卷宗中已經存在的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已經查明,並形成記錄的東西。所謂的訊問,不過是再次重複卷宗而已。對於訊問的回答內容,檢察官知道,被告人知道,庭上的其他人也都知道。 律師詢問被告人叫枊岸花明,如果只是提一些卷宗內容已經包括的問題,對於律師、被告人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檢察官對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