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很怪異和很冷僻的研究。這種研究的困難正在於,法學家不願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僅僅知道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有什麼興趣。
法律邏輯,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認為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邏輯為主要學術工具。第一個智者普羅塔哥拉,他不僅為一個城邦立法。他還親自教授學生以邏輯方法(按羅素的說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個流傳廣泛且至今難解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悖論,這是一個編造的故事,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裡有記載,大意是說他告他的學生不交學費,但是由於口頭合同有約定:“在學生第一次勝訴的時候才交納欠繳的學費”。結果師生產生了不同解釋。其他智者更多的貢獻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學生。稍後,蘇格拉底在價值分析方面,對現今的很多法理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使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的案例教學法,一般我們不得不稱其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也不過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而已,柏拉圖對法學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一。亞里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集大成,同時他也是法學上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比較成功地啟示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都成就於羅馬時代。這是它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
現代法學,在兩個方面已經不可避免地,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一個是,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人們在爭論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還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觀點研究,法律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一種形式化評價工作,形式平臺是一樣的,但是價值初始極其不一樣,這種研究明確了形式和價值的區別。法律邏輯另外一個方向是,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人們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論證是何種性質的,證明的可能性怎麼樣,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麼,證據方面有什麼是獨立於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的,以及這些變異何以可能的原因。
崇禎皇帝朱由檢之所以沒有再捂著這案子,一方面是捂不住,但即便是捂得住,他也不會再捂住,大明新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言論開始自由,朝廷和官府,以及各級辦事機構的工作都比原來要透明的多!
崇禎皇帝朱由檢就是要用這次的公審,樹立大明新法的威嚴,增加政府的信用!增加大明朝廷的信用,同時也增加他這個皇帝的信用!
大明的貨幣有信用,大明的律法同樣也有信用,崇禎皇帝朱由檢不敢說,以後就沒有冤案了,是當官的,是有當官的地方,這**就是永遠無法根除的,但他要確保,大明整體性的廉潔,大明整體性的法制!他必須從自己做起,在痛苦,也必須從自己坐起!
崇禎皇帝朱由檢穿著一身黑色的皇袍,剛剛沐浴過,又吃了一點東西,讓他看不出絲毫的疲態!崇禎皇帝朱由檢不要說連續工作十個小時,即便是連續工作五十個小時,他的身體也能夠挺得住,概因為他的紀綱九毀的內功!
崇禎皇帝朱由檢休息一個小時,就可以抵得上正常人休息五六個小時的!他在上一世,每天也就是睡兩三個小時,才導致他死的時候才三十出頭,卻已經雙鬢斑白了。幸好這一世,崇禎皇帝朱由檢修行了紀綱九毀的內功!
“平身,讓百姓們一道看,這裡太擠,今兒不冷,直接放廣場,讓人馬上安排。”崇禎皇帝朱由檢在御林軍的開道中,快步的走入法庭!卻並沒有再往裡面去,而是發出了一道聖旨到。
底下人其實早就有準備了,就在等皇帝的聖旨呢,現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