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卻令我們有關追求我們作為人之本身的文明進化以對稱的假象成就了退化的現實。我們偉大的數千年政治文明,到底是屬於誰的文明:我們?人類?我們中的某個人(政黨:神話了的)抑或是某個超脫於我們之外的無形無影之神!無疑,以今日我們對政治文明的認知以及定位,政治文明的內涵和外延乃是基於我們之肉體、精神和靈魂之我們作為人之本身之文明進化的天然設定性明證。
造化創造我們及萬物後,唯相的世界自以唯相法則和秩序執行其之生命及生命表現力,至於造化本身,其雖有秩序,卻以無為為真。可見,造化作為我們和宇宙萬物的創造者,除靈魂作為與唯相世界的溝通外,並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對唯相世界橫加干涉——除非人類毀滅宇宙和自我後才有可能另施作為。類此,民眾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之主人以及政治信仰,除透過定期選舉以宣權力主人之天然定位(神聖不可侵犯)外,同時制定(修正)並設立憲法作為與接受授權之管理者(機構及人等)之溝通紐帶之外,事實上其他狀態下亦是以無為之作應對政治的,除非出現什麼有野心之個人、機構、組織和政黨等想要妄圖侵犯和挑戰民眾之天然定位之行,民眾是不會有意識的以親歷親為的方式去幹涉政治及政治表現力的進化的——接受授權之管理者依法治理和管理國家,同時必須定期及隨時向民眾詳盡彙報和說明他們行使民眾所授予之權力之過程的一切細節以供民眾進行評議,並以評議結果對管理者進行評價及相應的賞罰——我們的追求乃是這種政治和政治表現力的進化要與唯相世界的進化相輔相成。而這種相輔相成正是透過憲法對民眾之權力、權利和義務之設定作為民眾之生命性、存在性和意義性的永恆之權主的本真性來體現的。這就意味著,憲法乃是國家(民眾)的根本法:也正是透過憲法完美的反映了這樣一個非對立性原則,憲法乃是民眾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主人及政治信仰所擁有之自由與約束力的完美體現(接受授權之機構和人員是附屬於民眾的,憲法闡釋的自由和約束力是波及連帶的)。也就是說,憲法的作用乃是在於防止行使民眾所授予之權力的政治機構和政治個人因濫用民眾所授予之權力而侵犯和損害民眾利益(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可防止民眾因濫用自身所擁有的天然權力而對自身(民眾和國家)的利益造成危害。
透過憲法,民眾除確立自己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天然性外,另一項就在於確立自己的權主(主權性)之體現和表現力: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政府組織憲章,在本文就是所謂民眾基於國家治理和管理的授權。關於民眾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天然性闡釋本文已作了重點性的顯示和詮釋,此處,我將重點闡釋有關民眾基於國家治理和管理的授權之憲章的顯示和詮釋:基於非對立性原則基礎之上的四權分立。四權分立之非對立性原則的表述為:各負其責,統籌使命;相互制衡,相互調諧。四權分立的主體表現為:一,立法機構:國會=眾議院+諮政院;二,行政機構:行政院;三,司法機構:法院;四,教育機構:演智院。(後面會一一闡釋)
憲法的產生是對民眾權力(權利和義務)經文明進步和發展而令民眾所擁有之天然定位的焦聚式迴歸(也許在未來的某個時空中,民眾的權力又會因需要而放射出去也未嘗可知:這個問題就留給哲學家思想家們去費腦筋吧!)。這就充分體現,憲法所屬之表達、精神和靈魂與我們之人倫道德、正義和法律息息相關,而且是一種基於太極本真迴圈性的良好體現,她雖不能盡掩政治之瑕疵,但其之本真性的完美卻因之而璀璨光華。唯相世界進化之本身就決定了:無論是人倫道德、正義、法律還是憲法同樣要保持與唯相世界進化的相輔相成性,這就意味著,並沒有什麼固定不變的永恆的人倫道德、正義、法律以及憲法,只不過相對而言,因我們之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