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漠北喀爾喀(外蒙古)4盟86旗、青海和碩特、土爾扈特等29旗、阿拉善、額濟納2旗等列入外扎薩克。旗是地方行政建制,也是司法審判的第一審級,發生在外藩蒙古地區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旗扎薩克初審,不能決斷,上報盟長會同覆審,仍不能決者,或判斷不公,再將全案上報理藩院。內屬蒙古各旗是清朝的直轄領地,不設扎薩克,內屬蒙古各旗&ldo;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rdo;,在司法審判上,由將軍、都統監督各旗總管審理。駐有理藩院司官的地方,是指理藩院派出機構駐紮的地方,由當地司官、員外郎會同就近扎薩克一同審理。3、在案件的審斷過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習慣法中的&ldo;以罰代刑&rdo;及&ldo;入誓&rdo;等審判方式,表現出因俗制宜的特點。4、針對不同民族,清朝設定不同的行政司法組織,表現出因族制宜以及民族隔離、民族歧視的特點。5、注意協調蒙古律例與內地律例之間的關係,伴隨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展,逐漸出現內地化傾向。
成吉思汗的獎懲制度
成吉思汗不僅是天才的軍事家,也是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成吉思汗的獎懲機制在其由弱轉強、建軍興國、治國安民方面的運用情況和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馬曼麗安儉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論成吉思汗的獎懲機制》深入研究了成吉思汗的獎懲機制。成吉思汗的獎懲機制的指導思想有,激勵機制主要是忠誠者重用,能人、功臣重;懲罰機制主要是對頑抗之敵徹底消滅,對背叛者和違犯軍紀、法制者一律重罰,雖貴也必誅。成吉思汗的激勵機制的最大特點是其廣泛性與群眾性,體現了普遍獎勵與不論出身門第貴賤一律論功重獎的威力,最終形成了巨大的群眾性支援力量和核心新貴族。在興國勝敵的時刻,成吉思汗的獎懲機制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獎勵忠心的那可兒,形成最初的核心軍,在那可兒基礎上擴充並鞏固了怯薛(護衛軍)制度,根據戰爭需要,建立探馬赤軍,嚴格的軍事訓練,保證軍隊所向無敵。在建立了國家後,獎懲機制也發揮作用,建立蒙古帝國後,成吉思汗採用法律手段保證其獎懲機制有章可循,切實貫徹,在安定的社會中,成吉思汗千方百計地網路各族人才,組成&ldo;猛將如雲,謀臣如雨&rdo;的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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