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被強制出讓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不在此限。
私人財產不可侵犯,但也得依法納稅。再比如國家有需要徵用或者拆遷時,只要朝廷公平的給予補償就行。
可不管怎麼說,這一條直接放到在法令的最前面,依然是破天荒的。
在以前,從來沒有人說過這話話,更別說寫在法令條文之中。
在過去的思想裡,皇帝是天子,是天在人間的代言人,主張的是天人合一。尤其是天下之土,莫非王土,率土之賓,莫非王臣這一觀念,更是充分的說明了整個天下其實都是皇帝的。
在這種思想下,私人沒有什麼真正的私人財產,因為私人財產,也是屬於皇帝的。皇帝因此有權徵稅,甚至是隨時的加稅,對私人的財產,也有權隨時徵用等等。
哪怕是貴族封臣的領地,那也是皇帝所賜,也不完全是貴族私人的。
真正要說起來,也唯有春秋時候的封國,才算是私人所有。畢竟,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領主是天子的封臣,但領主分封的封臣,卻不是天子的封臣。
承乾盯著這一句話,已經許久了。
他感覺張超把這句話放在第一頁,不同尋常。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然後下面就能引申出許多條文了。
比如,皇帝和內閣設立新的稅目和調整稅率,必須諮詢議會兩院並得到多數票才能透過施行。
再比如,所有的封臣領主貴族,他們非經議會貴族院的審判,不受逮捕、監禁,不得沒收財產、貶降、剝奪爵位,不得削減和剝奪封地。
在這個涉及貴族和封地的條款裡,頭一次把貴族和皇帝朝廷之間的關係說的這麼直白。
皇帝要定貴族們的罪,也必須由貴族院審理,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定罪。在未定罪前,皇帝無權削或奪去貴族爵位,和他們的封地。
皇帝不得私自增加對貴族封地的稅收,不得強迫貴族私軍征戰。
按這些條款,貴族封臣是朝廷的封臣,是皇帝的臣子,但他們的權益受到保護。
雖然這裡面沒有寫,如果皇帝違反這些規定,貴族們是否能夠反抗,但還是讓承乾極度的震驚。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臣子的爵位是君王所賜,那麼君王理所當然的也應當擁有收回的權力。
可現在,這些法令條文,卻白紙黑字的寫在那裡,賜出去容易,要收回來就難了。
因為賜出去後,領地、爵位都屬於貴族們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後面還有不少讓他吃驚的條文。
比如貴族們只要擁有爵位,則自動成為貴族議員。貴族議員有權力自由選舉中央貴族院議員代表,貴族違法犯罪,必須經貴族院審判才能定罪。
也規定了各地民議會,享有自由選舉民議員的權力,各級民議員也對各級官府有監督之權,對官吏有彈劾之權。
同時,在這些新條文裡,也增加了一些對朝廷和皇帝有利的。比如以法律條文規定了貴族領主的推恩襲封法,規定了貴族爵位的繼承順序和推恩分封的原則,並規定所有繼承爵位、封地的貴族,都要向朝廷繳納一筆繼承稅。
貴族封地推恩分封繼承,相當於過戶,要交稅。按照繼承的封地財產數量,按一定比例向朝廷納稅。
這些條款的核心,都圍繞著一條,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當然,帝國公共財產也神聖不可侵犯。
如果張超在這裡,承乾很想當面質問他,為何要提出這些條文。
後面還有許多條文,主要還是對於勞動僱傭關係的權力和義務的劃分等。
但承乾沒有什麼興趣,他現在腦子裡想的都是這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