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他透過忽略空間性來“徹底摧毀人類學”。同時,實證主義者的編史工作專門集中在政治和國家的建立以及把私有領域從它們的觀念中排除這些方面。
即使當家庭作為一個解釋概念消失在各種社會科學中時,家庭在第三共和國的締造者,例如格雷維、西蒙和費裡的政治思想中佔據了比以往任何時刻更重要的位置。當正在思考家庭的消失時,家庭政治開始了。這是因為現在家庭的作用——所擔負和指派的作用——已經超過了它本身的潛在價值。
家庭,作為公眾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管理著私有利益,而這些私有利益的發展是國家權力和人類進步的根本。作為生產的關鍵,家庭保持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營著財產使之代代相傳。作為可再生產的組織,家庭生育孩子並承擔他們早期社會化教育的責任。作為種族的守護者,家庭有責任保持他們種族的純潔和健康。作為國家意識的熔爐,家庭要反覆灌輸國家建立的有象徵性的意義和記憶。家庭確定了公民的權利、義務和禮儀。
特別是對共和主義者而言,“好家庭”就是國家的基礎。對家庭的愛和對祖國的愛都屬於同一種情感,這兩種愛都是關於人類的愛。因此,國家對家庭的關注不斷上升。開始,國家只是關注貧困的家庭以及家族間聯絡薄弱的家庭,後來,關注起了所有的家庭。不管怎樣,在貫穿差不多整個19世紀的時間裡,家庭的行為是獨立的。在中央集權的外表下,有很多變化要歸根於宗教和政治傳統、社會階級和地方差別。
家庭和財產
家庭不僅僅是個人和資產積累的一張大網,還是姓氏、血緣、物質和具有象徵意義財產的繼承和傳遞的載體。它首先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一種所有值體系。
原則上,《民法典》已經廢除了舊法律,不允許立遺囑並取消長子繼承權,還制定了一項男女平均分配財產的法律。透過觀察,這諸多方面的變化形成了一場革命。皮埃爾?裡維埃,諾曼底的“紅眼睛殺親者”;殺了他的母親(並連帶殺死了他的妹妹和弟弟);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難道不是由於他的母親太喜歡全權掌握家庭財產而造成的嗎?這難道不是一種與諾曼底的習俗完全不一致的事態嗎?這位母親; 她不斷制定合約又不斷打破這些合約; 在兒子的眼中她就是一個魔鬼,也是一種威脅。
《民法典》真的如安德烈?阿諾德認為的那樣制定了“資產階級和平的章程”嗎?相反地,它一直在努力去發現繼承權的傳統價值究竟有多強的生命力,以及父親在繼承權的父系體制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到底還保留著多少。丈夫“獨自管理集體財產”(1421),他的權力只受婚姻合約的制約,但是婚姻合約,這個有特徵性的法律條文,在19世紀的時間推移中不斷地被淡化,甚至在還經常堅持“嫁妝制度”(婦女的嫁妝以契約的形式儲存,以免成為公有財產)的奧西坦尼亞也是如此。在普羅旺斯和蘭烏多克以及奧西坦尼亞內地,這種淡化的趨勢特別值得注意。同樣的趨勢在諾曼底也被提及過:在魯昂,夏林發現,在1819~1820年間,有43%的婚姻是有合約的,在19世紀中葉這種婚姻佔24%,但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這種婚姻就僅佔17%了。
為了保護妻子的財產同時也為了防止破產而保留最少部分家庭遺產的奩產製只有幸在中產階級家庭中留存下來。在中產階級家庭中,資本家往往把奩產製用作預防性戰術措施,他們的財富一般都是以家庭為基礎的。
在法國,遺產中不動產的分割一般要分成幾個比較小的部分,由家庭中的不同成員各自保留一份。這樣就會減緩向城市的移民或者調整工業化的程序,這正好與英國所發生的事形成鮮明的對照。然而在許多地方,尤其是主幹家庭佔支配地位的那些地方,與《民法典》相牴觸的內容非常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