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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教皇格雷戈裡九世的《法令集》中展示了三篇不同的有關嬰兒死亡的文章,有兩篇是蓄意謀殺。第一篇是教皇亞歷山大寫給圖奈主教的信,信中提到一位未婚女性殺死了自己的孩子。人們覺得她下半輩子應該待在修道院裡進行自我懲罰,但如果發現她“肉體上非常脆弱”,無法度過沒有性生活的生活,她可以結婚。第二篇是教皇露西爾斯二世寫給巴黎主教的一封信,信的內容是關於一位已婚婦女故意殺死自己孩子的事件。她還有其他的孩子,那些孩子和她的丈夫得繼續有人照顧,因此不會把她和她的丈夫、孩子分開。第三篇是教皇亞歷山大寫的另外一封信,信中教皇寫了斷定一個嬰兒死亡是否純屬於意外的困難。他提到很多案例,案例中“嬰兒死時和他的父母在一起,不清楚嬰兒是被其父母悶死還是自然死亡”。

聖安東尼的《懺悔錄》一書中包含懺悔時牧師問到的問題,其中案例舉出了各種動機的流產和弒嬰行為:

一位孕婦是否透過藥物或其他方式的行為進行的流產。

婦女故意殺死自己的孩子是否是為了隱藏自己的罪行(婚外受孕)。

一位母親或護士是否在床上時把嬰兒放在了自己的身邊,壓住了嬰兒,由於疏忽大意導致嬰兒窒息而死。

一位孕婦是否在違背其意願和計劃的情況下進行流產,她是否過於疏忽,比如跳得過多,或者動作過度,抑或是為了貪婪的慾望而進行性茭行為。

一些小冊子談論了弒嬰、棄嬰的問題以及減少嬰兒死亡的方法,格雷施恩大師著的《教令集》大約編撰於公元1140年。該書提出了護理嬰兒的要領和建議,比如“應當婉言告誡並公開建議父母睡覺時不要把嬰兒放在自己身邊,以免由於一時疏忽使嬰兒窒息死亡,那樣的話他們將揹負殺人的罪名”。

儘管罕見,但是公元12世紀還是有幾篇文章是提倡關心母親的,並給出了一些避免嬰兒死亡的建議。弗萊姆博格的作家羅伯特認為應減少對“可憐的小婦人”的懲罰。她們殺死嬰兒可能是受環境所迫,例如“難以養活嬰兒”。他還描述了一些因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傷害嬰兒導致嬰兒死亡的情形,包括“一位婦女將嬰兒放在壁爐前的地板上,然後某個男人往大鍋裡裝滿了水,最後水開溢了出來,燙死了嬰兒”。

流產和弒嬰(2)

牧師彼得也談到了不同情況下流產和棄嬰的歸罪問題。他還提到了一個可能導致流產的原因:“一個牧師趕著獵犬將一位孕婦撞到了牆上。她摔了下去,並號啕大哭。接下來的三個星期她待在家裡,稍微有些不適。在這期間,她依舊提著東西到市場上去。兩個星期過後她流產了。”彼得提出疑問:該牧師是否有罪。另一個例子講的是一個僧侶受修道院院長的指示負責照看一所房子。他在房子外面發現了一個被遺棄的嬰兒,出生不過幾天,而且眼看就要死於飢餓和寒冷。他想把這個嬰兒帶進修道院照顧他。但修道院和他的兄弟都阻止了他,有兩個原因:一是避免邪惡的嫌疑,二是避免其他婦人效仿這一例子把她們的孩子也遺棄到相同的地方,看著孩子由他們撫養。不過彼得表示,如果僧侶不服從這一條例而把孩子帶了進來,他的同情心倒也足以使其免除懲罰。

托馬斯·喬伯漢姆,公元13世紀索爾斯伯利大教堂的副執事,曾在他寫的《薩馬的懺悔》一文中談論過當時有關流產以及弒嬰的各種事例,包括對母|乳餵養的曝光及批判。他曾經提到“一個婦女想墮胎……她連續三次從長椅上跳到地上,第三次嬰兒終於掉在地上,蜷縮成小小的一團血肉。這很清楚地表明當時沒有受過教育的婦女常常透過勞作或其他方式來墮胎”。

懷孕

在中世紀期間,孕婦護理根本是聞所未聞。婦女們很幸運地避免了被捆束的痛苦,這在當時是向上帝禱告時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