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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部分

養豬出售,諭令官兵不要在買豬當日宰殺,須過幾天藥毒散盡以後,才能宰食。用水用鹽,都要格外小心,仔細檢視,對於買來的蔥、瓜、茄子,以及雞、鴨、鵝等,也要謹慎察看,防止中毒。

他還下達嚴諭,命令店鋪主人,必須將店主姓名刻於石木上,立在店前,違令不辦者,治以重罪。又禁革沿街流動售賣的小攤販,因為這些人常用毒藥謀害八旗官兵。堂堂一國之主,競要下達這樣的諭旨,歷史上是很少有的,可見漢民以投毒來進行鬥爭的行為,是十分頻繁的,已經對後金統治者造威相當嚴重的威脅。

漢民還使用了其他方式,反抗後金統治,有的私藏兵器,違令不交,為起義作準備:有的藐視汗諭,收留“逃人”,清點人丁時又隱瞞不報,對抗搜捕逃人的嚴令:有的打死為非作歹的八旗官將,懲治欺壓人民的暴徒;有的還張貼書文,斥責努爾哈赤是“說堯舜之話,而心是桀紂之心”。

《滿文老檔》載錄了兩條遼東人民反抗鬥爭的總結性材料,一條是著重講逃亡的問題。

天命九年(1624)正月二十一日,努爾哈赤下令大殺“無谷之人”時,曾怒氣衝衝地說:”應以無谷之人為仇敵”,因為,“盜牛馬而殺者,火焚積穀及村中房宅者,皆系不耕田、無谷,不定居於家,欲由此地逃往彼處(明國)之光棍也。”《滿文老檔》編寫者解釋說:“得遼東後,漢人不定居,常逃走,從事奸細,而不勤力耕田,故發怒而言也。“這是得遼東以後第四個年頭時的局面,不管汗、貝勒如何巧言勸誘和嚴格控制殘酷屠殺,包衣阿哈和一般漢民,就是不定居,就是要逃走,逃,逃,逃,不斷地逃,大批地逃,根本無法控制。

第二年即天命十年(1625),十月初三日,努爾哈赤下達長諭,列舉遼民武裝反抗事例說:我等得遼東之後,不殺爾等,不變動住宅耕田,不侵犯家中谷物而養之。如斯育養,不從。古河之人,殺我所遣之使而叛。馬前寨之人,殺我所遣之使而叛。

鎮江之人,捕我任用之佟遊擊,送與明國而叛。長山島之人,捕我所遣之使,送往廣寧。雙山之人,約期帶來彼方(指明朝)之兵,殺我之人。岫巖之入叛行,為魏秀才告發。復州之人叛,約期帶來明國之船。平頂山之人,殺我四十人而叛。

不念我養育之恩,仍嚮明國,故殺有罪地方之人。若念無罪地方之人,仍居其地,恐亂將不絕,因而移之,帶來於北方。帶來之後,住宅田穀,悉皆給與而養之。雖如此育養,仍放入奸細,受其剖付,叛逃而行者不絕。

今年,川城之人,耀州之人,以被令帶其戶來,遣人往明國,約期率兵前來。彰義站之人,以明兵來時將棒打女真,而準備棍棒。又鞍山、海州、金州、首山,其周圍備堡之人,皆放入奸細,約期引兵前來攜之而去。

這次汗諭,清楚地表明瞭遼東軍民武裝鬥爭的普遍性和連續性,從全軍進駐遼東開始,鬥爭就風起雲湧,連續不斷,迅速擴充套件,遍及後金整個轄區。

儘管鬥爭十分殘酷,滿漢人民付出了很大代價,成千上萬的起義逃亡者,慘遭屠殺,妻兒為奴,家破人亡,流離失所,但是鮮血沒有白流,滿漢人民長期堅持不懈的鬥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遼民大批逃亡,武裝反抗,形威了“叛、逃甚多,亂”的局面,使得後金國中,城鄉不寧,境內混亂,嚴重地影響了財力、物力和人力,威脅到統治者的根本利益,這也迫使努爾哈赤不得不推行“備守1日業”和“計丁授田”

的新政策。

到皇太極登基以後,實行比較緩和的政策,放鬆了對漢人的高壓,提拔了部分漢人為上層,同時採取多項的政策,給予漢民一定的權利,禁止韃子隨意的殺人。加上大金國的實力越來越強,明軍的實力越來越弱,遼東漢民的反抗,才逐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