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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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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農村公共資源,創新農村公共服務體系。按照“以錢養事”的原則,合理確定鄉鎮機構編制。嚴格實行政事分開,將原來由“七所八站”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一律上收到鄉鎮政府直接執行。除國稅、地稅、國土等國家垂直管理的站所和公安、林業、交通等縣級延伸派駐單位之外,其他“七所八站”要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依法註冊登記成為具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經濟實體或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建立公共服務委託代理機制,採取將基本公共服務“專案化、數量化”的辦法,逐項約定服務內容、質量要求、價格標準、考核辦法和結算方式等,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實行合同管理,結算由政府“買單”。

第三,改革完善公共財政制度。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更多資金投向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縮減政府的經濟建設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繼續加大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加強對重點支出專案的保障力度,向農村( 尤其貧困地區農村 )傾斜。

——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要以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為重點,推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推進省直管縣的財政管理體制;積極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對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小的鄉鎮,試行由縣財政統一管理鄉鎮財政收支的辦法,對一般鄉鎮實行“鄉財縣管鄉用”方式。透過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省級政府調節地方財力分配的責任,增強省級財政對市縣級財政的指導和協調功能,逐步強化基層政府供給基本公共服務的體制保障能力。

——完善和規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快形成全國統一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一般性轉移支付成為轉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中央財政新增財力中要安排一定數額用於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幫助貧困縣鄉解決財力不足問題;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逐步減少中央各部委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責任,強化其政策規劃、指導和監督職能;將各部委縮減下來的資金直接由中央財政轉移給地方政府,對中央部委必須保留的專項轉移支付,應使其規範化;建立監督評價體系,著力提高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效果。

政府要承擔起失地農民醫療保障責任(1)

政府要承擔起失地農民醫療保障責任 燕秋梅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之所以成為迫在眉睫的社會問題,追根溯源;乃是因為政府對土地對農民社會保障的功能估計過高。正是這一認識上的偏差;以至於政府長期以來自覺不自覺地放棄了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責任;而將主要精力投入城市社會保障的建設上。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以政府為責任主體,透過相關立法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實現。因此,政府必須在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擔負起主要責任。

醫療保障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資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實施執行需要藉助政府的行政強制力量,只有由政府制定並加以實施,才可能保證其順利執行。

醫療保障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具有顯著的社會性特徵,它的實施要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管理體制,統一的資金收取與支付的標準,並按照相關法律制度來執行。這些只有政府透過其權威性與強制性的手段才能保證實現。另外,從醫療保障的運作機制來說,只有政府透過強制力建立醫療保障制度,才能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