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分散,保障個人不會因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
透過政府的強制力對醫療保障資金的徵收、管理、運營、支付等各方面以法律形式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就能減少過高的成本,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率。同時,國家財政具有較好的風險防禦能力,能更好地克服財務上的困難,並有利於抵禦金融風險給醫療保障基金帶來的危機。
醫療保障是長期性的社會工程,涉及幾代人的資金管理與保值增值問題。政府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很難有能力在如此長的時段內抵禦住市場風險,投保人也難以相信其給予的長期承諾。因此,只有依靠政府財政支援,才能保證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長期持續性地執行。建立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幫助失地患病後的農民恢復健康,擺脫貧困的關鍵環節。
總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干預,而政府要充分實現其自身職能也必須要介入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兩方面的因素共同決定了政府在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明晰政府責任是當前建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關鍵。從現階段來看,政府應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承擔確立醫療保障模式的責任。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作為國家的基本制度,應該由政府承擔制度設計和建設的責任。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必須慎重選擇和結合國情創新中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模式,使之能夠符合近期和遠期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最大限度地成為社會的“穩定器”和經濟的“平衡器”。
承擔醫療保障的立法責任。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項全新而複雜的系統工程,只有透過立法,承認農民的醫療保障權利,才能保證該制度的穩定性、權威性,使其保障措施得以有效的實施。從已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世界各國來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其醫療保障的基本特徵都是國家立法,按照立法規定由政府直接組織或指導實施。目前,我國存在的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和醫療保障基金徵繳率低等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社會保障的立法滯後造成的。事實證明,主要依靠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透過行政手段和宣傳動員的做法來推行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現在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規範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儘快制定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農村社會保障法規及具體實施細則,以法律形式規定失地農民醫療保障的原則、性質和組織結構;規定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執行辦法;規定政府扶持失地農民醫療保障的責任方式等等,使失地農民醫療保障事業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止畸輕畸重的政策安排和忽冷忽熱的態度,防止相關政策隨機性的情形出現,建立最基本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營造公平的社會保障環境。對侵吞、擠佔、挪用失地農民社會保險金的懲罰應寫入《 刑法 》中,用立法的形式確保社會基金的安全。 。。
政府要承擔起失地農民醫療保障責任(2)
承擔醫療保障的財政責任。穩定的資金來源是構建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資金來源是各項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調加強自我保障,但是如果一味提倡減輕政府的財政責任,就會使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無異於盈利性的商業保險,這將使醫療保障的社會性、互助性與公平性不復存在。因此,由政府出面,兌現國家對農民醫療保障的財政責任就變得非常關鍵。國外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與國家所給予的資金支援( 政府財政支援與政府掌管的其他方面的資金支援 )密不可分的。改革以